一是保障房无偿移交采取用地或住房两种方式。根据“保障房配建新政”,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需按住宅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房,采取折算成用地或住房两种方式无偿移交,且优先考虑无偿移交独立成宗保障房用地,由政府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房用地的,保障房需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政府。
保障房用地移交需先按“保障房配建新政”核算保障房建筑面积,再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且用地规模不小于3000㎡。若折算用地小于3000㎡,应按移交住房方式并根据“保障房配建新政”核算保障房面积,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
二是降低保障房配建比例。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根据“保障房配建新政”,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保障房配建比例降低,意味着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可获得更多的可售商品住房,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存量城市更新项目落地实施。
三是城市更新“工改保”政策衔接。根据“保障房配建新政”规定,“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原先“38号文”明确城市更新“工改保”中,保障房为可售型保障房(以前的可售人才房或安居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25%商品性质建筑面积;保障房为公租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45%商品性质建筑面积。现按“保障房配建新政”实施,针对城市更新“工改保”项目统一规定,实施主体可获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并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成用地面积,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并不再额外配建保障房,剩余用地无偿移交政府。可见,未来城市更新“工改保”项目实施主体移交政府保障房由住房调整为用地,一是自主开发部分无需配建保障房;二是实施主体无需承担移交用地保障房建安费用,利于降低企业整体开发成本,但需移交不小于3000㎡用地。
《规定》全文详见: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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