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制度是对管辖权初次分配的必要调整,对于平衡跨地域打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两者关系有着重要意义。移送管辖具有三大功能,即管辖错误的纠正功能、集体回避的替代功能和兼顾诉讼便利的功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了审判阶段的移送管辖,司法解释等文件进行了相应补充,但仍然存在缺陷。实践中,移送管辖的适用存在巨大阻力,行政化色彩明显。优先管辖、指定管辖的大量使用,导致移送管辖的适用空间进一步收缩。未来应当坚持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并重、法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管辖协商的充分与明确三大理念,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系统重构我国的移送管辖制度,促进管辖争议在诉讼初期得到有效解决,从而有效规范异地执法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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