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雯雯翻译、副教授郑睿校对,正式版本将发表于《国际航贸法律评论》2024年第1辑电子提单立法专题。除英国外,专题预计还将译介新加坡、法国、日本、韩国、阿联酋阿布扎比全球市场等典型法域的电子提单立法。
2023年电子贸易单证法
1. “纸质贸易单证”的定义
(1)本法中的“纸质贸易单证”是指:
(a)纸质形式的单证;
(b)至少在英国某一地区出于以下目的而常用的单证:(i)货物贸易或货物运输,或(ii)为此类货物贸易或运输融资,以及(c)依据法律、商事惯例或习惯,一方主张履行义务须以占有该单证为前提。
(2)以下是第1款b项中提到的常用单证示例:
(a)汇票;
(b)本票;
(c)提单;
(d)提货单;
(e)仓单;
(f)大副收据;
(g)海上保险单;
(h)货物保险凭证。
2. “电子贸易单证”的定义
(1)当电子形式的信息包括在纸质形式的单证中,使该单证成为上述纸质贸易单证,则本条适用。
(2)如果一个可靠系统具有下列功能,该系统中的信息及与其在逻辑上有联系的任何其他电子形式的信息构成本法的“电子贸易单证”:
(a)识别该单证,以便能将其与任何副本区分;
(b)保护单证免受未经授权的更改;
(c)确保在同一时间不可能有超过一人控制该单证;
(d)允许任何能对单证行使控制权的人证明其有能力控制;
(e)确保单证转让具有剥夺在紧接转让前任何能对单证行使控制权的人行使该权利的效力(除非该人以受让人身份而能够行使控制权)。
(3)为前款目的:
(a)当某人(不论其是否有权)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一份单证时,该人即对单证行使控制权,并且(b)共同行为人应被视为一个人。
(4)阅读或查看单证的行为本身不足以构成前款第a项规定的使用单证。
(5)在为第2款的目的确定某一系统是否可靠时,可考虑的事项包括:
(a)适用于该系统运作的规则;
(b)为确保该系统所持信息的完整性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c)为防止未经授权进入和使用该系统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d)系统使用的硬件和软件的安全性;
(e)由独立机构对系统进行审计的定期性和程度;
(f)监管机构对该系统可靠性所作的任何评估;
(g)任何自愿方案或行业标准中适用于该系统规定。
3. 电子贸易单证的占有、背书及效力
(1)任何人可占有、背书以及放弃占有电子贸易单证。
(2)电子贸易单证与对应的纸质贸易单证具有相同效力。
(3)就电子贸易单证实施的任何行为,就该单证而言,效力(如有)与就对应的纸质贸易单证实施的行为相同。
(4)就苏格兰议会关于以动产质押形式设定担保的任何法令而言,电子贸易单证被视为有形动产。
4. 形式转换
(1)纸质贸易单证可以转换为电子贸易单证,电子贸易单证也可以转换为纸质贸易单证,但前提是(且仅在以下情况下):(a)新形式的单证已经声明其为转换后的单证,且(b)遵守与单证转换相关的合同或其他要求。(2)依据第1款的规定转换单证时(a)转换前的旧形式的单证不再有效,并且(b)与该单证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在新形式的单证中继续有效。
5. 例外情形
(1)如果第3条不应适用于电子贸易单证的意图出现在该单证或对该单证有效的条款中,或者该意图可以被合理推断出:(a)该条不适用于相关单证,且(b)第4条也不适用于相关单证。
(2)第1条至第4条不适用于:(a)英国《2001年非凭证式证券条例》(S.I.2001/3755)规定的通过相关系统可转让的非凭证式证券,或(b)有关机关制定的条例中规定的特定类型的单证或文件。
(3)国务大臣可通过条例修订本条,以修订或移除前款a项规定的例外情形。
(4)国务大臣依据第2款b项制定包含对苏格兰有效的规定的条例前,必须咨询苏格兰部长。
(5)如果条例由国务大臣和苏格兰部长共同制定,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6)本条规定可包括附带性、延续性、过渡性或保留性规定。
(7)第2款b项规定的“有关机关”,是指:(a)在任何情况下,国务大臣或国务大臣和苏格兰部长共同行事;(b)若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属苏格兰的权力下放范围,则指苏格兰部长。
(8)如果相关条款被包含在苏格兰议会法令中,则该条款属于苏格兰权力下放立法的内容。
6. 根据第5条制定的条例
(1)根据第5条制定条例的任何权力,只要可由国务大臣单独行使或国务大臣和苏格兰部长共同行使,均可通过行政立法性文件的规定行使。
(2)苏格兰部长依据第5条的规定单独制定的条例,可参阅“2010年法令”(苏格兰行政立法性文件)第27条。
(3)由国务大臣单独、或由国务大臣与苏格兰部长共同依据第5条制定的包含条例的行政立法性文件,除非将该行政立法性文件草案提交议会两院并获两院决议通过,否则不得制定。
(4)苏格兰部长单独或由国务大臣及苏格兰首席部长联合依照第5条制定的条例,应当遵守确认程序(参见“2010年法令”第29条)。
(5)如国务大臣及苏格兰部长共同依据第5条制定条例:(a)“2010年法令”第29条(确认程序)适用于上述条例,如同其适用于受确认程序约束的权力下放附属立法(在该法第2部分的含义内),但条例中的“苏格兰行政立法性文件”和“行政立法性文件”具有相同含义,并且(b)“2010年法令”第32条适用于向苏格兰议会提交包含上述条例的行政立法性文件,如同其适用于向苏格兰议会提交苏格兰行政立法性文件一样(在该法第2部分的含义内)。
(6)本条所称“2010年法令”指《2010年解释和立法改革(苏格兰)法》。
7. 相应条文
(1)在《1882年票据法》第89条B款第2项(第89条A款适用的文件)末尾插入“或《2023年电子贸易单证法》规定的电子贸易单证(参阅该法第2条)”
(2)删除《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1条(运输单证等)的第5款和第6款。
8. 适用范围、生效日期及简称
(1)本法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但第3条第4款仅适用于苏格兰。
(2)本法自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后生效。
(3)第3条和第4条不适用于本法生效日之前所签发的纸质贸易单证或电子贸易单证。
(4)本法令可称为“2023年电子贸易单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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