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其一,明确指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应纳入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管理。
其二,坚持公共数据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对不予开发的数据要进行去匿名化等脱敏、脱密处理。
其四,公共数据提供单位确定重点和优先开放的数据范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行业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和数据经济、公共安全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各类数据要重点和优先开放。
其五,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清洗、脱敏、脱密、格式转换等处理,并及时更新、维护。其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合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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