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李某某起诉滴滴出行(北京)网络平台技术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本案中,原告认为滴滴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其实施了差别待遇。“滴滴方”辩称,本案的相关市场应包括北京市范围内的多种出行服务,“滴滴”方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出现价格差异的原因是原告的特定账号享受了“滴滴”方提供的新人首单优惠券,符合商业惯例。法院认为,本案相关商品(服务)市场至少应包括由网约车和可网约巡游出租车构成的出行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北京市。滴滴方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其对不同账号的差别待遇具有正当理由,如对新用户实施的首单优惠券活动,符合商业惯例,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信息详情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户指控滴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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