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现阶段,执行异议案件日益增多,如何提执行异议、怎么防止执行异议的发生、在相关程序中如何做好攻击防御,从而体现专业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律师代理案件的基本功。
执行异议,顾名思义,就是在执行程序中提异议。为什么要提异议呢?毫无疑问,是认为自己的权利因为执行行为受到损害了。所以,执行异议制度属于执行救济制度,旨在对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供法律救济。
一、执行异议与“执异字”案件
(一)执行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其法律依据分别为《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和第238条。其中第236条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及其后续救济路径,第238条规定了执行标的异议及其后续救济路径。
(二)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别
1、执行行为异议:
①指向执行程序,对执行行为不满(包括具体执行措施、执行程序、顺序等所有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行为);
②提起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③目的:请求法院撤销或改正;
④后续救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标的异议:
①指向执行标的,对(执行)执行标的不满,即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②提起主体:案外人;
③目的:排除执行;
④后续救济: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异字”案件范围>执行行为异议案件+执行标的异议案件
“执异字”是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之一,除此之外,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还有“执字”“执保字”“执恢字”“执复字”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执异字”案件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
《意见》第九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根据上述规定,“执异字”案件包括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执行管辖权异议、变追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以相关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等案件,其范围大于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案件。同时,通过上述规定也应明确:对变追被执行人裁定、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裁定等不服,应该申请复议,因为上述案件均属于“执异字”案件,对“执异字”裁定不服的后续救济路径,除执行标的异议裁定外,一般情况下均为申请复议。
二、执行异议、复议后的救济途径
对于大多数“执异字”案件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那么,对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裁定不服,后续还有没有救济途径?答案是肯定的。
(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71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因此,在执行工作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监督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也较为常见,此类案件的类型代字为“执监字”案件,如(2024)最高法执监174、200、330号等。
(二)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四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因此,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可以向复议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三)不能未经异议、复议直接申诉或申请检察监督
执行异议、复议是现行法明确规定的救济手段,未经异议、复议直接采取上述两种后续救济手段,是不可行的。《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执行异议情形梳理
(一)可以提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
执行行为异议的本质是执行程序中的救济,因此,理论上讲,针对执行阶段的所有执行行为,均可以提出异议。根据现有规定,应包括下列行为:
1、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异议的情形: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异议的情形:
1)认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违法;
2)认为人民法院未遵循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法定程序;
3)认为人民法院作出了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4)被执行人依据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
3、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的执行行为异议: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执行,另外,在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认为恢复执行后,人民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执行行为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实践中很常见,其本质是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暂时中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第七条。
(二)特定情形下的执行异议
1、分配方案异议:
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应予注意的是,与对一般的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不同,分配方案异议的后续救济路径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七条。
2、执行到期债权异议: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采取冻结到期债权、向第三人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等执行措施,第三人对上述措施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46-48条。
(三)不能提执行异议的特殊情形
1、对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不能提异议
根据现行规定,对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相关救济途径为:申请纠正——驳回——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 18.
2、对限制出境决定不服,不能提异议
根据现行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九条。
3、对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异议申请裁定不服,不能提异议
根据现行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异议人对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异议申请裁定不服,不能提异议,而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
4、对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不作为不服,不能提异议
根据现行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三条。
四、针对同一执行标的的重复异议可以被支持吗?
针对同一执行标的的重复异议可以被支持吗?将这一问题稍作展开,可以表述为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场景:案外人在保全阶段对查封执行标的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了诉讼请求(或者案外人在保全阶段仅提起案外人异议,后续没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案件经过审判,最终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法院拍卖执行标的时,前述案外人再行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对拍卖处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在这种场景下,执行阶段的执行行为异议,会被支持吗?答案是不会。
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非常明确。如 (2015)最高法执复字第46号(经典案例)、(2024)最高法执监419号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执监419号的裁判文书中说理如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提起的本次异议是否属于重复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主张提出执行异议是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与之前作为案外人提起异议不同,且之前系对查封行为提出异议,未对之后拍卖处分行为与结果提出执行异议。王某的主张实质上仍是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经审查,此前王某已就该案执行标的提出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吉林中院实质审查后分别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现就该标的再次提出执行异议,属重复异议,吉林中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最高法执复字第46号(经典案例)的裁判文书中说理如下:“首先,案外人于保全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性质上均属于案外人异议,均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适用法律与审查程序完全一致。保变公司于保全程序中向石家庄中院所提“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请求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与该公司于执行程序中向河北高院所提异议请求完全一致,均属于对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利以排除执行,其他案件当事人亦完全一致,前后两次异议申请争议标的完全重合。因此,在石家庄中院已审理并驳回保变公司案外人异议后,河北高院不能再次审查该公司异议申请。其次,关于该公司所提异议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问题,因石家庄中院已驳回其案外人异议,河北高院不能再次通过异议审查程序进行审查。最后,石家庄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案外人异议裁定之时,河北高院尚未提级管辖,石家庄中院所作案外人异议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并无不当。河北高院提级管辖之后,本案保全法院已转为河北高院。保变公司如不服案外人异议裁定,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与裁定书的提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高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综上,保变公司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河北高院(2015)冀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高院的上述裁判观点表明了这样的态度:整个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必然会对同一执行标的采取多个执行措施(查封、续封、评估、拍卖、处置、清退等),如果允许针对同一执行标的所采取的不同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将导致执行程序无限期拖延,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
五、在执行程序中恶意提执行异议拖延执行,将受到法律严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拖延执行,将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包括罚款、拘留、刑事责任等。2024年4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某借款案件执行过程中,案涉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后,在拍卖正式竞价的前十天,案外人王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购买了该房屋,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但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每次只有一两万的转账金额,而且备注的内容也不是定金或首付款,严重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且因为申请执行人购买了继续执行责任险,拍卖程序并未被中止。后在房屋竞价当天,执行法官又收到案外人郑某的执行异议材料,称被执行人早就把这套房子赠与他了,要求停止拍卖程序。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怀疑,经过执行法官的细致调查,发现这两起执行异议均由北京某中介公司提供具体方案,由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赠与合同等材料,以达到中止房屋拍卖程序,妨碍执行的目的。在查清上述各方主体恶意提起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的事实后,执行法院对中介公司处以100万元的高额罚款,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王某、郑某分别处以十万元、五万元和三万元的罚款。(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京法网事”2024.04.07《虚假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和中介公司被顶格罚款!》一文)。我们在称赞这起案件执行法官高度敬业、负责的工作态度的同时,也应时刻牢记:恶意提起执行异议是严重违法行为,法律的尊严应被捍卫,执业警钟应该长鸣。
《虚假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和中介公司被顶格罚款!》一文详见:虚假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和中介公司被顶格罚款
原文链接详见:泰和泰研析 | 执行异议案件办理中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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