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房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湖口县市场监管局接线索交办通知书,提示湖口县辖区内某药店经营的玻璃体温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查,该批次体温计已建立购进验收记录,现场无库存,该药店电脑管理系统上显示该批次温度计共30支,从2022年6月至10月分六次销售出库,货值金额共计150元,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医疗器械的购进票据,票账货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提供合法合规渠道购进票据,且违法行为终了之日2022年10月距2024年11月案发时止已超过两年。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免罚条款和免罚清单不予处罚。实施免罚制度,树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以人性化、精细化监管,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让营商环境更温暖、更方便。
《案例》详情请见: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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