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2-12-30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适用范围:《通知》适用于在我市进行存量房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为个人并需要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的情形。


(二)采用模式: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为政府监管。五城区和高新区监管账户统一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租赁服务中心设立,其他区(市)县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设立,并通过“互联网+资金监管”方式打通存量房交易流程中各个业务系统,由“系统执行”代替“人工操作”。


(三)包括资金: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款,包括首期房款、贷款等。暂不包括定金以及办理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


(四)办理流程:第一步:房屋上市交易核验。第二步:自由成交的,签订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选择是否监管、监管银行、监管金额;居间成交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及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选择监管银行、监管金额。第三步:到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存入监管资金。第四步:申请转让交易。第五步:房屋转让交易完成。第六步:监管资金划入约定账户。


(五)终止解除:(1)在房屋转移登记受理之前,买卖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当事人将网签合同撤销,监管银行核实后可解除资金监管手续;(2)在房屋转移登记受理后,尚未完成载簿发证程序,买卖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当事人须到登记受理窗口申请撤回买卖过户的登记申请,撤销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监管银行核实后可解除资金监管手续;(3)房屋交易审核机构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决定的,监管银行核实后可解除资金监管手续;(4)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房屋交易已解除或被确认无效,且房屋尚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单方提出退出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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