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情形:从业人员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 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何恒伟2017年10月与烟台市万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万川投资) 签订劳动合同,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2018 年 4月19日和2018年11月6日,何恒伟分别在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期货账户。
万川煜晨二号私募基金 ( 以下简称煜晨二号)、万川未量长风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长风1期) 和万川未量长风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长风2期) 的基金管理人均为万川投资、何恒伟担任长风1期和长风2期的基金投资经理。煜晨二号期货账户于2017年11月16日在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 以下简称煜晨二号账户) ,2019年12月至2020 年 12月由何恒伟下单交易 。长风1期期货账户于2019年10月11日在国信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 以下简称长风 1 期账户),由何恒伟下单交易 。长风2期期货账户于2020年1月2日在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开立 ( 以下简称长风 2 期账户) , 2020 年 7 月之后由何恒伟下单交易。
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为形成对其本人有利的价差,何恒伟操作使用其本人的上述两个期货账户与煜晨二号账户、长风1期账户,长风2期账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多个合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权 IO2012-C-4850 合约上相互交易,共成交274次440 手,获利197,764.46元。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
处罚决定:责令何恒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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