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同时废止。
《适用规则》全文详见: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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