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咸阳博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4民终1070号
案情概要
本案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上诉人)与咸阳博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之间关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的《关于转让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93.75%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确认纠纷。上诉人主张合同有效,反对一审认定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为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无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法院认定该股权转让未依法履行企业改制程序,未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且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违反法律规定,故合同无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争议焦点
咸阳博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的《关于转让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93.75%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裁判要旨
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关系到相关企业及职工的利益,合同一方主体具有诉讼利益,符合起诉条件。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必须依照企业改制的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是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违反法律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全文详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咸阳博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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