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科学技术部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促进负责任创新。征求意见稿明确,涉及使用人类基因、人类胚胎、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等的科技活动应开展科技伦理审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个人隐私数据、生物特征信息等信息处理符合保护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所提供的知情同意书内容完整、风险披露客观充分、表述清晰易懂,获取个人知情同意的方式和过程合规恰当;涉及数据和算法的科技活动,数据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数据安全的规定,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得当,算法和系统研发符合公平、公正、透明、可靠、可控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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