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破产法庭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3-07-04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01 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能源集团)是重庆市集能源投资、开发、建设、运营、服务为一体的大型国有能源企业,是“中国500强企业”之一,控股上市公司重庆燃气(SH.600917)。注册资本100亿元,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2015年以来,受历史包袱沉重、产业转型滞后以及宏观经济变化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重庆能源集团及其部分子公司出现严重债务风险,陷入经营困境。2022年4月11日,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分别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同时申请预重整。2022年4月15日,法院对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的预重整申请以及聘请的辅助机构进行备案登记。预重整期间,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引入华润集团与重庆市属国企共同作为战略投资人,并与债权人开展协商谈判工作、拟定重组协议。2022年11月15日,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召开预重整阶段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组协议,同日预重整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预重整终结工作报告。


审理情况

2022年11月19日,法院分别裁定受理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复函许可该十六家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2年11月22日,法院裁定对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12月21日,法院组织召开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2年12月22日,重庆能源集团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2022年12月23日,法院裁定批准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进入执行期,债权按期清偿,企业生产经营稳定。


典型意义

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是全国首例大型国有能源企业预重整转重整案件。通过预重整程序,实现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从正式受理重整到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34天。引入能源行业龙头央企与本地市属国企共同投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和投资稳定。综合运用现金、股票抵债、留债分期、债转股、新债安排等多种方式清偿债务,整体提升债权受偿率,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该案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典型案例,通过司法重整助力传统能源国有企业脱困转型,有效安置职工 2万余名,化解企业债务472.99亿元,盘活资产339.60亿元。该案的成功审结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保障供应,促进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02 隆鑫系十七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隆鑫系企业包含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集团)相关企业和重庆金菱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菱集团)相关企业两个子系,其中隆鑫集团下属隆鑫控股有限公司连续多年入选“中国500强企业”。隆鑫系企业已发展成产业覆盖摩托车制造、环保、汽车销售、房地产、金融等领域的多元化产业集团,资产涉及A股和H股三家上市公司控制股权,两家上市公司参股权以及境外公司股权。受多重因素影响,企业自2018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金菱集团等四家公司受隆鑫集团控股,是重庆知名汽车经销商集团,受关联担保影响亦陷入债务危机。2021年9月29日,隆鑫集团等十三家公司分别申请重整并同时申请预重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预重整及预重整辅助机构进行备案登记,预重整辅助机构指导隆鑫集团等十三家公司与债权人开展协商谈判,制作重组协议,招募投资人。2021年11 月16日,债权人重庆车生缘商贸有限公司分别申请金菱集团等四家公司重整。


审理情况

2022年1月30日,法院依法分别受理隆鑫集团等十三家公司重整,并于2022年3月16日裁定该十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3月10日,法院依法分别受理金菱集团等四家公司重整,并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该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法院对于隆鑫集团相关企业和金菱集团相关企业的重整进行协调审理,一体化推进。审理中针对两个子系自身特点,坚持市场化方向分别招募到投资人。2022年9月15日,金菱集团等四家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1月14日,隆鑫集团等十三家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1月21日,法院分别裁定批准隆鑫集团等十三家公司、金菱汽车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综合运用预重整、实质合并、协调审理等破产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解决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重整难题的典型案例。针对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的重整涉及利益主体多,内容复杂问题,法院在庭外重整阶段采取“弱介入”方式,充分发挥庭外重组的市场化脱困功能,让企业与各方主体进行市场化商业谈判,通过市场化筛选形成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同时也为预重整提供合法性和方向性指引,实现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的有效衔接。隆鑫系企业内部结构复杂,下属隆鑫集团相关企业和金菱集团相关企业两个子系内部高度混同,但两系之间的资产和营业关联度弱。由于两子系债务严重关联,均无法单独成功重整,因此本案对两子系分别实质合并重整,同时对两子系的关联债务处理、出资人权益调整等进行协调审理,从而整体化解企业债务。对于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重整投资人招募普遍面临投资金额大、单一产业投资人无法应对多元化产业的难题,本案通过深入挖潜,全面真实披露信息,吸引投资人参与竞争。选择具有不同优势的东部沿海地区基金投资人与西部成渝地区产业投资人组成投资联合体,充分发挥基金投资人募集和管理资金的能力与产业投资人产业背景优势,各施其长、相互配合,解决了多元化产业需求的匹配难题。隆鑫系企业重整,整体化解了企业债务420多亿元,维护了7万余户中小投资者、2000余名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了保就业、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稳定的目标。重整还推动了企业生产更新换代,在全国率先开启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的专项IGBT芯片设计,实现了企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为后疫情时代的经济复苏注入“强心剂”。


03 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江公司)开发的“新鸿府”项目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停工,引发多次群体性维权事件,被列为重庆“久建未完”市级重点维稳项目。经清产核资审计,公司负债高达24亿元,涉及524户消费者购房人因项目烂尾3年无法交房办证。2022年7月11日,天江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性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同时提交了预重整申请。2022年7月13日,法院根据天江公司的申请,对天江公司预重整及其聘请的预重整辅助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天江公司经过庭外重组协商谈判,形成多数债权人同意的重组协议。


审理情况

2022年10月13日,法院裁定受理天江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担任管理人。根据天江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其内容符合生存性债权优先保护原则、公平清偿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且重整计划中的复工续建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天江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合法,两阶段的程序衔接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12月12日,天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除出资人权益未作调整,没有参与表决外,其余各债权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天江公司申请,2022年12月27日,法院裁定批准天江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进入执行期,企业项目复工续建工作正常开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性和审理难点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拯救大型困境房地产企业的典型案例。天江公司破产重整面临续建资金紧张、房屋销售困难等审理难点,又因涉及众多购房人权利保护等民生问题而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在为地方政府解决管理难点的同时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是困境房地产企业重整破局的关键。本案审理中,通过与当地政府及其工作专班的密切联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复工续建保障、重整计划的拟定及执行给予了充分的政策性支持,为重整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行情,本案采取了多样化的清偿方式。以政府预售许可备案价或公允市场价为基准,通过实物分配方式为主制定债权受偿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在公平受偿的基础上共享未来房屋价格上涨的利益或共担房屋价格下跌的风险,有利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审理中,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裁判理念,从保护购房人生存权出发,兼顾投资人、施工方、抵押权人、企业职工、税款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等各方利益,妥善处理房地产企业重整中社会稳定等问题,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04 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房地产公司)于1998年登记成立,连续多年获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公司成立以来相继开发了“聚丰大厦”、“聚丰花园”、“锦绣盛世”等楼盘,并打造了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江山系”楼盘,前后开发项目建筑面积累计达80余万平方米。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房地产政策调控影响,聚丰房地产公司经营状况日益恶化,资产负债率达137.7%,无法按期支付银行贷款及利息,欠付职工工资及工程款,所有在建项目停工。2020 年7月21日聚丰房地产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0年7月30日,法院裁定受理聚丰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审理中,经出资人申请,2021年4月30日,法院裁定对聚丰房地产公司重整。管理人通过市场化方式成功招募投资人,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将企业原股东100%股权调整给投资人,投资人采用无息共益债方式投入2.5亿元和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方式化解债务,对配套重点市政工程及烂尾项目复工续建,恢复企业正常经营。2021年12月14日,聚丰房地产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组以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4月8日,法院裁定批准聚丰房地产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聚丰房地产公司已实现对职工债权12,328,647.13元、税款债权15,359,959.28元的全部清偿,购房款债权及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债权的部分清偿;同时,聚丰房地产公司已全面启动未完工工程的复工续建,各商业的招商工作同步进行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创新采用“股权投资+共益债投资”的复合重整方式拯救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中,法院审慎研究投资人以无息借款方式进行共益债投资,并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进行股权投资的合法路径,厘清了股权投资与共益债投资的商业和法律逻辑,为同一投资人运用双重投资方式进行重整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本。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多措并举推动重点市政工程及住房烂尾项目的复工续建,解决了拆迁安置、物业管理、民工讨薪、交房办证等众多历史遗留问题,落实了“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降低了企业破产对相关主体权益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5 重庆商投丰都石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重庆商投丰都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投丰都公司)是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商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工产品、润滑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3日裁定受理重庆商投公司破产清算案。在重庆商投公司破产清算推进过程中,管理人成立清算组对商投丰都公司进行自行清算,发现商投丰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对商投丰都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1年3月23日,法院裁定受理商投丰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商投丰都公司名下除少量现金外,其他主要资产为其名下登记的三宗土地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2019年有关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无偿收回该三宗土地使用权。商投丰都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至本案裁定受理之日,行政纠纷仍未处理完毕,三宗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及补偿问题悬而未决。根据管理人的审核认定,商投丰都公司的债务总额为28,410,871.97元。在破产清算状态下,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均为零。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决定公开招募投资人,通过投资人收购债务人资产,受让100%股权,保留债务人法律主体身份,以投资价款清偿债务人债务的方式进行重整。2021年12月23日,法院裁定对商投丰都公司重整。除职工债权因权益未受调整不参与表决外,重整计划草案经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分组表决全票通过。2022年1月19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借助破产程序转换,通过重整保留企业有价值资源的同时,便捷高效清偿债权人债权。在商投丰都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如直接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因商投丰都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不确定性,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清偿率均为零。管理人通过招募投资人,转让债务人100%股权的方式重整,不仅为后续企业土地资源的利益实现保留了希望,也解决了当前债权人尽快实现债权清偿的利益诉求。本案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80%。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因职工权益未受到调整,职工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提升办理破产效率,降低办理破产成本。


06  重庆正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重庆正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为经营正祥汽车园,进行汽车销售。受园区租金减免、资金链断裂、市场竞争力不强以及汽车销售大环境不景气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2020年6月9日,债权人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正祥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0年6月24日,法院裁定受理正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出资人申请对正祥公司进行重整,绝大部分债权人也对重整申请予以支持。在破产清算期间,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正祥公司继续营业,并且投入近三百万元修建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喷涂中心。该喷涂中心提升了正祥汽车园的整体市场价值,为正祥公司后续转入重整程序打下坚实的基础。2021年9月28日,法院裁定对正祥公司进行重整。2022年7月8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现重整计划已经基本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继续营业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以及环境保护有机统一的典型案例。法院裁定受理正祥公司破产清算案后,经债权人会议形成决议,同意正祥公司继续营业,并且投入较大资金进行业务拓展和技改升级,不仅提升了企业自身的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而且响应了当地对相关产业进行环境保护改造的最新要求,受到环保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并获得财政专项环保补助资金近百万元。正祥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极大增强了企业自身吸引投资人的能力,提升了企业的重整价值,助推企业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并且最终重整成功。


07 中科天翼导航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中科天翼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天翼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31日,是一家从事卫星导航设备、惯性导航设备、移动卫星通信设备、光电图像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民营企业。因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及市场经营出现偏差,中科天翼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大量拖欠职工工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陷入破产困境。债权人以中科天翼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0年12月30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中科天翼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3月5日,中科天翼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经其股东申请,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裁定中科天翼公司重整。2021年11月12日,中科天翼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1月22日,法院裁定批准中科天翼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原重整投资人因疫情等原因影响了资金筹集,不能履行投资义务,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申请变更重整计划。2022年6月13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变更重整计划,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裁定批准。管理人再次招募确定了新的重整投资人,并制定了新的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7月1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新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日,法院裁定批准新的中科天翼公司重整计划。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成功拯救“专精特新”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在原重整投资人不能履行投资义务,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情况下,考虑该企业良好的行业前景和市场价值,法院积极尝试破产重整新路径,引导管理人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提出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新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法院依法予以裁定批准,最终实现中科天翼公司重整成功。法院指导管理人以市场化方式引进新的重整投资人,一次性投资1200万元取得中科天翼公司100%股权,保留了中科天翼公司这一“专精特新”企业的市场主体“壳资源”及企业资产的运营价值,使得普通债权清偿率大幅提升。


08 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璋公司)于1994年5月30日登记成立,是以生产、销售纸制品为主营业务的国有企业。随着市场环境变化,龙璋公司经营状况日益恶化,于2011年12月全面停产,已资不抵债。2020年10月26日龙璋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0年11月24日,法院裁定受理龙璋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了龙璋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2021年7月20日,法院裁定宣告龙璋公司破产。审理中,管理人调查发现,龙璋公司生产经营中产生了大量待处理的废渣白泥,虽然企业为环保整治已建设白泥渣场固化及封场工程并修建渗漏液处理站,但后续每年仍需数百万元对现有白泥进行污水处理。龙璋公司的破产财产无法支付该笔费用,如果直接终结破产程序将遗留环保治理问题。为此,法院迅速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股东协调该环保治理问题,企业股东承诺解决龙璋公司现有白泥污水处理,当地生态环保部门亦认可该解决方案,2022年5月30日,法院裁定终结龙璋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实现了破产程序依法推进与环保治理两不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办理破产清算案件妥善处理环保问题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破产程序依法推进与环保问题治理并重原则,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穿在办理破产的全过程、各方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聚焦破产企业环保问题症结,制定有效合理的解决方案,由破产企业股东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确保企业破产清算后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落实到位,强化环境保护的司法力度。


09 重庆登川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重庆登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川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2019年,登川公司与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产生租赁合同纠纷,历经仲裁、强制执行、执行和解等程序,因登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登川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裁定受理登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登川公司的账面资产仅有249,596.53元,账面负债为3,415,836元,债务清册记载的债权人仅2家,法院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于2022年7月28日指定主要债权人推荐的机构担任管理人。因登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再加上暂无财产可供分配,2022年9月23日,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宣告登川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登川公司破产清算案是适用重庆五中法院出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首例案件。《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授权在重庆等6个试点城市,允许采用债权人推荐的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根据前述授权,重庆五中法院出台制度,确定债务人财产相对较少、债务规模不大、债权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采用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本案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加大了债权人参与度,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对破产程序的满意度。


10 原告重庆国储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四川国储天府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恒邦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7日,四川国储天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物流公司)作为转让人(甲方)与受让人重庆国储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储石油公司)(乙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天府物流公司将对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德公司)、安徽恒邦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邦公司)的共计321,029,100元债权转让给乙方,同时因甲方尚欠乙方债务合计320,690,000元,双方均同意将甲方享有的上述债权及从权利与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及从权利进行冲抵,乙方无须另行向甲方支付债权转让的对价款。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签定后,天府物流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江苏海德公司、安徽海德公司、安徽恒邦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天府物流公司对其享有的合法债权转让给重庆国储石油公司,并进行了公证。2021年3月23日安徽海德公司启动预重整,2021年4月23日天府物流公司向安徽海德公司申报债权。2021年5月24日、2021年7月17日安徽海德公司、江苏海德公司分别进入破产程序。2021年10月13日,重庆国储石油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查明,天府物流公司股东为四川国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储物流公司),持股比例为100%,重庆国储石油公司为四川国储物流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46%。2021年12月30日重庆国储石油公司管理人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天府物流公司与重庆国储石油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损害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天府物流公司与重庆国储石油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的交易行为是否“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关键要看交易双方的关系、交易的价格、交易的时间等因素。从交易双方的关系来看,重庆国储石油公司虽然持有四川国储物流公司股权不足50%,但依据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而四川国储物流公司持有天府物流公司100%的股权,重庆国储石油公司通过投资关系,为天府物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案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第二,从交易的价格来看,本案双方交易关系为天府物流公司将其对外享有的江苏海德公司、安徽海德公司、安徽恒邦公司债权转让给重庆国储石油公司,同时将重庆国储石油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债务与天府物流公司欠付重庆国储石油公司的债务相互抵销,本案双方交易的价格即为转让债权的价值。本案中江苏海德公司、安徽海德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先后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审计报告、财产状况报告等证据,两公司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均不足3%,而天府物流公司以债权原值转让给重庆国储石油公司,用于抵消其对重庆国储石油公司所负债务,系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进行交易的行为。第三,从交易的时间来看,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江苏海德公司、安徽海德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7月17日先后进入破产程序,天府物流公司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其应当知道转让的债权存在无法收回或收回率较低的情况下,仍以债权原值转让给重庆国储石油公司,以冲抵其对重庆国储石油公司所负债务,双方交易明显损害重庆国储石油公司财产权益,且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在重庆国储石油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以内。2022年9月19日,重庆五中法院作出(2021)渝05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天府物流公司与重庆国储石油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天府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3)渝民终46号民事裁定,裁定天府物流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破产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体现破产立法宗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五种情形应予撤销,但对如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如何正确理解“合理价格”的范围,在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这种行为和无偿转让最大的区别在于存在真实的交易,是有偿行为,只是因为交易的价格明显不合理而被撤销。本案中交易双方系关联企业,明知作为交易标的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已缺乏实际清偿能力,转让方仍然以债权原值转让给受让方以抵销其对受让方所负债务。虽然交易价格是按照债权原值,表面上价格看似合理,但债权的价值主要取决于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从交易双方关系、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因素,结合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审计报告、财产状况报告等证据,认定转让债权的价值远远低于拟抵销的债务,交易双方存在欺诈的故意,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本案对于打击破产欺诈行为、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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