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万亿的私募基金市场,关联交易如同一把双刃剑,而识别关联方是掌握这把剑的第一步。关联交易是私募基金运作中无法回避的话题。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等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由于关联交易可能带来利益冲突问题,如何准确识别和界定关联方成为监管和业界的核心关注点。
关联方范围的界定不仅关系到交易性质的认定,更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实效性。随着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关联方的识别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和细化。
一、关联方界定的法律框架与基本原则
我国私募基金关联方认定的法律框架呈现多层次、多渊源的特点。当前主要依据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系列自律规则。这些规定构成了关联方认定的法律基础。《备案须知》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界定了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对管理人的关联方范围进行了扩大,并兜底确认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落实。这一原则要求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不仅关注形式上的关联关系,更要关注实质上的利益关联可能性。
关联方认定需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风险防范原则要求将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的各方都纳入关联方范围;全面性原则意味着关联方认定应覆盖所有可能的关联主体;而动态调整原则则要求关联方名单需要定期更新。
二、私募基金关联方的主要类型与认定标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通过列举方式明确的关联方包括四类基本主体: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除上述基本关联方外,《备案须知》还通过兜底条款规定了"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
实践中,这类关联方主要包括六大类: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这些主体基于对私募基金的控制地位,可能存在将私募基金利益转移或倾斜的可能性。
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其他关键管理人员。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关联方。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对于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比例的要求由20%变为30%,并明确了合伙企业成为子公司的条件。
四是私募基金重要自然人投资者的关联方。包括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五是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及其关联方。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成员可能利用权力优势对私募基金利益进行转移或倾斜。
六是其他关联方。即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交易的具体行为与判断标准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根据《备案须知》,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从法律性质角度,关联交易可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以及法律法规、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非禁止性关联交易则是除禁止性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交易方向,关联交易可分为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两类。反向交易指私募基金与关联方互相作为交易对手的交易行为,常见情形包括:私募基金自关联方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或向关联方出售被投资企业股权;私募基金向关联方进行投资,或接受关联方投资;私募基金接受关联方提供服务,并向关联方支付相应报酬。同向交易指私募基金与关联方处于同一交易地位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私募基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于同一被投资企业;私募基金与关联方先后投资于同一被投资企业。
需要区分的是,某些形式上与关联方相关的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例如,私募基金与平行投资载体共同投资,私募基金投资于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设立的投资持有工具等,由于不涉及私募基金的利益转移或倾斜,可以不被视为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决策机制与合规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决策机制的核心是回避制度。根据监管要求,私募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关联交易通常可以提交顾问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关联委员和关联合伙人在表决时应当回避。
在实践中,关联方回避表决有时可能导致表决机制僵局,如关联方回避后可能无人表决或非关联方表决未达到约定比例。这要求基金合同在设计关联交易决策机制时需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情况。信息披露是关联交易合规的重要环节。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具体信息。
监管规则还要求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正当的关联交易应当满足正常的经营需要、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条件进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审议。
五、关联交易监管趋势与合规建议
近年来,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监管呈现日趋严格的态势。深圳证监局在2025年9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中强调,各私募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监管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严禁实施利益输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违法行为"。
监管重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股权类私募机构不得利用对外募集的私募基金,恶意高价"接盘"其内部人员或关联方无法退出或预计亏损的投资项目;证券类私募机构不得通过内部嵌套虚增管理规模,或者不公平对待关联方投资者与外部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的,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这体现了监管层对关联交易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一是建立全面的关联方识别机制,定期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覆盖所有可能的关联主体。
二是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
三是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避免可能出现的表决僵局。
四是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商业惯例和公平交易原则,防止利益输送。
五是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实质上判断交易是否可能导致利益冲突,而非仅从形式上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合规性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全面的关联方识别机制,定期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覆盖所有可能的关联主体。
对投资者而言,关注私募基金关联交易情况,是评估基金治理水平和管理人诚信的重要指标。对管理人而言,构建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建立市场信誉、赢得投资者信任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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