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税务登记8年后被查,补税及滞纳金不予处罚

2025-12-04    

导读: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并不表示涉税违法行为一劳永逸,不再被税务机关查处。国家税务总局曾公布过企业“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涉案企业存在偷税、虚开等涉税违法行为情况下,税务部门通过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恢复工商及税务登记方式对企业、责任人进行查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限限制。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税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税务机关于2025年10月立案,检查属期为2017年度,已超五年处罚时效,故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但税款追缴不受五年时效约束,企业仍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因此,一方面企业拟退出市场、办理注销登记需关注经营存续期间税务合规,另一方面,对于设立之后未开展实际业务且已经不符合最初战略规划的空壳主体也应及时完成清税程序后依法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二处〔2025〕239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日,2017年2月注销税务登记。经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区税务局到注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该单位。2025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该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收到北京**有限公司2017年2月13日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稽查局于2025年6月5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三处[2025]**号),2025年6月16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金额金额2411879.7元,税额410019.5元,价税合计2821899.2元。


(三)你单位2017年2月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41001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701.37的行为定性偷税,偷税金额合计438720.8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取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应作2017年2月进项税额转出410019.50元,应补缴2017年2月增值税410019.50元。(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2017年2月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41001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701.37的行为定性偷税,偷税金额合计438720.87元,处以偷税金额一倍罚款,罚款金额438720.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该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虚开金额合计2411879.7元,对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对上述行为处以罚款438720.8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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