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2025-11-14    来源:盘锦中院

为规范盘锦法院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制度,激励和督促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提高破产审判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成立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对本市管理人名册内的管理人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条  管理人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全面的原则,考核结果应当客观反映管理人的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和工作效果。


第三条   管理人考核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审管办负责人、督察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技术科负责人、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考核委员会人数不低于5人且为单数。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部门,日常工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相关工作;

(二)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核定破产管理人年度考核结果、向考核“不称职”的管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并提出相应指导意见;

(三)对本办法的修改提出意见建议,并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审议;

(四)讨论审议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管理人考核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由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持多数意见的委员未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不能形成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决议的,应再行提交管理人考核委员会讨论。


管理人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提请管理人考核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组织召开。


第五条   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考核的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考核的管理人的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情形。


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第六条  管理人考核采用年度考核方式,每个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一般于次年第一季度末作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第七条   管理人年度考核结果由年度个案考核和综合履职考核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年度个案考核结果占权重80%,综合履职考核结果占权重20%。


考核周期内非主观原因未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该考核周期年度个案考核不得分,综合履职考核结果权重调整为100%。


考核周期内承办两件以上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以该考核周期内承办的所有案件的个案考核平均分计算年度个案考核结果。


第八条   个案考核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考核。综合履职考核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考核。


管理人年度考核结果由管理人考核委员会核定。


第二章   个案考核

第九条   个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在具体案件中履行法定职责的忠实勤勉程度、专业能力水平和实际履职效果。


合议庭作出考核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复杂性、管理人承担的职业风险大小、个案履职能力、忠实勤勉程度、案件办理质效及费用保障情况等因素,必要时可以就管理人履职情况询问管理人工作人员、破产企业债权人等参与破产案件的有关人员。


第十条   两家以上中介机构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整体接受个案考核,个案考核结果分别适用于每家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个案考核范围包括考核周期内已审结案件及未审结案件。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在办结破产案件10日内,或案件未审结的在考核周期结束10日内,填写《管理人个案考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考核;合议庭应于收到《管理人个案考核表》后10日内确定个案考核得分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字,提交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个案考核满分为100分,个案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不含本数)的为“不合格”案件,其他则为“合格”案件。


对于 “不合格”案件,合议庭应当自个案考核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被考核的管理人。管理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申请复核。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应另行组织合议庭开展复核工作,并于复核结果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管理人。


第三章  综合履职考核

第十四条   综合履职考核主要对管理人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的与破产有关的专业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表彰奖励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管理人综合履职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人综合履职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考核周期内管理人机构规模变化、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三)考核周期内管理人办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规模、案件进度、办理效果、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四)考核周期内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五)考核周期内管理人专业人员队伍组织或参加与破产相关的业务培训情况,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

(六)对本地区破产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考核周期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自我评价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八)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破产案件的员额法官根据管理人提供的《管理人综合履职报告》及证明材料作出综合履职考核,填写《管理人综合履职考核表》并签字,满分为100分,以各法官确定的平均分计入考核结果。管理人未及时提交《管理人综合履职报告》的,综合履职考核不得分。


第四章 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年度考核结果分数排名位于在册管理人前30%且当年个案考核无“不合格”案件的,该管理人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优秀”;


年度内两次个案考核为“不合格”的,该管理人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管理人年度考核结果定为“称职”。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年度考核结果,并填写《管理人年度考核表》提交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决议。


年度考核结果通过盘锦法院审判信息网、“盘锦中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十九条   管理人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院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考核周期届满之日,不得被指定为管理人。


管理人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从本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对其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更换管理人。


第二十条   本院建立管理人考核档案,《管理人个案考核表》《管理人综合履职考核表》《管理人年度考核表》等考核工作材料装入考核档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档案整理,交由本院档案室存档。


归档时间不得晚于下一年度考核周期第二季度第一月末,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移送。


调档需经考核委员会主任审批,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调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市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人民法院指定本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参照适用本办法进行考核。


本市法院依法指定外地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个案考核并记录在案,考核结果作为其是否能够再次在本市承接破产案件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1日 


《办法》原文详见: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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