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勇、南昌市某矿业公司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04-25    来源: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江西省铅山县武夷山镇王村位于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2018年8月,该村江东仙人堂山场山体发生塌方,万某勇以南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料由该公司加工销售。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获得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同时取得案涉1.8877公顷林地使用许可。万某勇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山场公益林进行剥离,非法采挖砂石加工出售。经测量,万某勇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审批范围外公益林地被毁坏19171平方米,砂石堆放压占农用地3789平方米,审批范围内新挖林地面积为5626平方米,剥离矿产资源43190立方米。


裁判结果

铅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万某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等。经鉴定,万某勇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为91万余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4.9万元。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勇与南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万某勇与南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1万余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9万余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赔礼道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发生于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的 “以治矿之名,行采矿之实” 违法案件。被告借地质灾害治理的名义,在保护区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致使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稳定性遭受严重破坏。人民法院秉持最严格法治原则,在被告已因其他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法裁定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循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准则,既考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损失,也将开采区域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折损纳入赔偿范围。本案的公正审理,为协调国家公园周边区域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提供了司法范本,对提升国家公园整体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指引价值。


案例原文详见: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守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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