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并组织实施,加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备案管理”的合作措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现予公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王京涛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孙 东
2023年12月10日
《实施指引》详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