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2024-01-24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删除了旧《公司法》中16个条文,增修228个条文,一半以上存在实质性修改,新《公司法》相比旧《公司法》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优化了公司治理制度、变革了公司资本制度、完善了股权交易制度、修订了国资公司与一人公司的规定等,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公司治理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新《公司法》也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的义务责任进行了细化。《公司法》视角下企业经营需要关注的若干要点以及应对策略如下:


一、股东需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主要情形

1.股东认缴出资额五年内需缴足(第47条)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66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上述条文,公司注册资本从认缴制变成了五年内实缴制,同时但书条款也给予了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低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的权限。因此公司认缴期限高于五年的,不必过于紧张,后续国务院应该会出台相关规定,为存量公司设立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布、稳妥有序地调整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同时公司若注册资本虚高的,应当考虑及时减资。


2.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3条第1款)

新法相比旧法而言增加了第二款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即A公司分别控股B公司、C公司,A、B、C公司实际财务、经营地点、人员、业务混同,旧公司法下B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B公司主张债务,向A公司主张连带责任,但在新公司法下,B公司也可以向C公司主张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设立了多家子公司的企业而言,应当增加各子公司之间财务、经营、人员的独立性,否则子公司之间也有可能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未按期足额实缴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第48条、第49条)

股东应当按公司章程要求期限,最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实缴全部出资额,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设立时存在瑕疵出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50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实缴出资或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对不足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如果有股东存在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情况,需要判断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是否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如果显著低于,则需要该股东补足出资,否则全体股东都需要在出资不足的范畴内承担连带责任。


5.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人对未按期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第88条)

股东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出资期限届满后,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既简化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只需要通知其他股东,不再需要过半数同意),也强化了转让股权前后的责任。


6.抽逃出资造成损失,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第53条、第253条)

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应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同时新公司法也规定了


7.到期债务无法清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实缴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该制度是配合出资期限缩短至5年的规定进行修改,整体是为了加强资本充实原则,共同解决实务中“注册资本注水”的现象。


8.符合法定情形,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控股股东滥用股权,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第89条)

符合法定情形,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回购权限制较多,新法增加了一款,只要股东证明“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就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增加了小股东的权利。


9.控股股东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192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增加了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10.不当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为新公司法新增加的规定,主要解决公司利润分配违反章程及公司法约定时,利益受损方(主要是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问题。同时增加了股东、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责任

1.董事、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造成损害,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第11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股东有权提起诉讼(第190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高管履职造成他人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9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为新法新增,之前董事、高管可以职务行为进行免责,受损害人只能向公司主张责任,但新法颁布之后,受损害人只要证明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可以直接向董事、高管主张责任。


4.公司董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收入归公司(第22条、第180条、第182条、第186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及近亲属或两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决议通过。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182条增加“监事”作为关联交易的适用主体,并且规定了董监高对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款对关联方进行了举例,将董监高近亲属或者间接控制企业明确为关联方。


5.未履行出资催缴义务,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发出书面催缴书,未及时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6.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53条)

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董事、高管接受控股股东指示,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192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8.不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收入归公司。(第183条、第184条、第186条)

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决议通过。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9.不当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第211条)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公司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6条)

股东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重要修改内容(部分列举)

1.股东会职权精简

第59条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并且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董事会职权精简与权限扩大

虽然第67条删除董事会删除“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职权,但新增了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的规定,第68条删除了董事会人数上限规定,第70条、第71条增加了董事任期与董事解任的规定,整体新《公司法》遵守“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较大增加了董事会的职权和董事的责任。


3.经理法定权限删除,完全变为公司自治

第74条删除了经理的法定权限,改为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因此总经理职权完全变成了公司自治事项,既有可能存在有较大权限的总经理,也有可能存在权限很小的总经理。


以上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被删除的职权由公司章程或者授权来确定,较大增强了公司的自治范围。


四、结语

除上述要点外,对其他重要修改内容进行简短说明: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经理担任(董事可以成为法代),该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②股东知情权的改变,包括可以查询会计凭证,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查询;

③新增了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职能,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④决策方式的改变: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取电子通信方式、股东会决议等公司股东可以采用盖章的形式代替签字;

⑤法定要求章程、出资证明载明事项的变更:要求增加股东的出资日期,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等等,因此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必须制定或者修改章程来适应新法的修订,以明晰变更权限后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部门的具体职权,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召开的具体程序等若干重要内容。


《公司法(2023年修订)》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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