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及产品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管理人登记,类型为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常裕锦盛票据 ( 2 号) 私募基金”( 以下简称票据 2 号)、“常裕锦盛票据3号私募基金”( 以下简称票据 3 号)、”常裕银行类不良资产收购 ( 3 号) 契约型私募基金”( 以下简称不良3号) 系杭州常裕发行备案的私募基金。
二、公司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公司在销售票据2号、票据3号与不良3号等基金时,与投资者约定预期收益率。在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后、公司又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通过强调预期收益率、投资期限、回款方式及收益计算公式等,引导投资者形成固定收益预期 。收益发放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脱离资产定价,按预期收益率对投资者进行兑付。
三、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情形
票据2号、票据3号和不良3号均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杭州映川雪贸易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映川雪”) 、浙江吉恒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吉恒能源) 、德清常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德清常绅) 系基金管理人杭州常 裕实际控制的企业。票据2号主要投向映川雪、票据3号投向吉恒能源,不良 3 号投向德清常绅,上述交易未向投资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相关基金合同、补充协议、相关账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处罚决定:一、对杭州常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罚款;
二、对宋建飞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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