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有效出清市场风险、高效配置市场资源、保护和挽救有价值的市场主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清偿程序,以公平分配为原则,依法调整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践中,部分缺乏诚信的破产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抽逃、转移财产或串通利益相关方虚构债权等方式逃债;部分债权人则虚构债权金额或种类,企图在破产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在分配中取得额外利益。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诚信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的正确认识,更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浙江法院持续加强对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等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净化破产司法环境。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加强对不合理债权的审查和对执行、破产衍生诉讼等关联案件的检索,运用破产案件质量检查等形式对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行为进行倒查。压实破产管理人责任,通过履职评价、报酬调整等机制调动破产管理人在接管财产、审核债权等环节识别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行为的积极性。加强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力度,依法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债权人之间互相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情节严重涉嫌虚假诉讼、虚假破产、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坚决予以有力打击。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发现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行为121起,涉及主体283名,涉案金额27.08亿元,司法处罚64人,追究刑事责任24人。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裁判打击不诚信行为的价值导向,加强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行为源头防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选编了打击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 录
案例1: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2: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3:杭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4:台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5:湖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6:浙江某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7: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8: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9:台州市某机电厂破产清算、阮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案例10:浙江某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一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清算义务;企业接管;公章管理失控;顶格罚款
【受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黄赛琼、章华海、张鸿达
【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6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股东胡某某、冯某某。2020年8月10日,富阳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2年9月28日,根据该公司申请,本案转为重整程序。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富阳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于2022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审理情况】
申请人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后,富阳法院依据破产法规定向公司发送通知书,公司股东对公司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较为抗拒,并提出异议。立案当天,富阳法院召开了管理人、债务人对接会议,在会上将裁定书、决定书送达给公司股东胡某某、冯某某,并告知其应及时移交公司印章证照等应当履行的清算义务。后胡某某未按时向管理人移交其保管的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企业印章。
2020年8月14日,管理人向胡某某邮寄了《如实履行清算义务特别告知书》,告知其在法定期间内将公司的印章移交给管理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胡某某签收文件后仍拒绝移交,并利用企业印章对外从事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还私下与个别债权人协商。管理人将此事以专项报告书面报告富阳法院。为了顺利推进破产案件办理,富阳法院多次联系胡某某,要求其依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移交相关材料,但胡某某置若罔闻。2020年9月22日,富阳法院作出决定书,对胡某某罚款10万元。后胡某某缴纳全部罚款,并向管理人移交企业印章。
【典型意义】
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应当遵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清算义务。本案中,法院及管理人向相关人员告知相应义务后,相关人员仍持有并使用印章,致使管理人无法实现对企业资产及经营资料的全面接管,企业财产处于不稳定甚至减损状态。该行为已实质阻碍破产程序的正常推进,不仅对后续清产核资工作的合法性及结论准确性造成不利影响,更存在企业进行个别清偿、虚增债务、影响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律风险。鉴于债务人公章处于失控状态,上述行为不排除相关人员与利害关系人利用公章管理失控之机,通过虚构或虚增债权等手段实施逃废债务的嫌疑。富阳法院在收到管理人报告后迅速作出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股东作出罚款的惩戒措施,使管理人顺利接管印章并推进破产案件办理。对不履行清算义务人进行处罚,不仅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有力防止资产流失、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公司依法退出。
案例二 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打击逃债;隐匿账册;移送证明标准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万敏、蔡木义、涂波
【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1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58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出资216.72万元,持有84%股权,全面负责公司经营事宜。2016年5月5日,因该公司资不抵债,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对其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月18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月30日,管理人接管公司印章及部分财务账册等材料,其中姚某某仅提供公司的2010年审计报告1本、2014年1月至12月的记账凭证12本、2014年1月、3月至5月、7月至12月的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0本、2014年浙江嘉晟税务师事务所报告书1本,而未交出公司2010年至2014年的剩余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审理情况】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2011年至2015年底,该公司聘用某会计代理公司进行代理记帐,记帐时该公司提供会计凭证等资料,代理记帐完成后,由该公司相关人员领回明细帐、总帐、会计凭证等相关会计资料。2011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该公司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还向税务机关提交了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利润表等相关财务报告。为此,管理人就该情况要求公司继续提供帐册,但姚某某以帐册被水淹没,在厂房搬迁过程中灭失为由不予提供。因姚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法院于2019年3月4日将案件移送瑞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2023年11月21日,瑞安法院一审以姚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姚某某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并于2024年3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打击制裁隐匿账册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并为实践中债务人经常辩解的“账册遗失”等情形如何有效甄别、规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则适用参考。
一是筑牢底线,严密防范和打击逃债。预防和打击逃债是破产审判的一项底线工作,特别是拒不交出财务账册的行为,严重妨害了破产程序进程,各界反响强烈。逃债与企业是否破产并无必然联系,不能把债权人没有得到全额清偿等同于逃债。公众所担忧的,实质在于管理人对于相关逃债行为该发现的未发现、该追责的未追责、该打击的未打击。本案中,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和管理人对于债权人反映的具体线索和合理性意见高度重视,积极调查相关材料,及时固定证据,为移送侦查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因案施策,合理认定行为性质和移送标准。在考虑是否存在逃债行为、选择规制手段时,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有关人员主观恶性等因素,而不能对法律条文做简单化、机械化理解。当前,不少小微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合一,债权债务、财产混同,对于债权人普遍认可的属于“诚实而不幸”但经营不规范的企业主,应慎用刑事措施,尊重刑事“谦抑性”原则。本案移送时,有证据证明姚某某可能涉嫌隐匿账册,管理人、法院移送的标准应为发现“犯罪嫌疑”,移送的内容为相关线索、材料等。
三是精准打击,正确适用刑事证明标准。关于当事人有关辩解的采信问题,要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没有制作会计帐簿或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等客观原因灭失的辩解,综合判断该辩解的合理性。本案中,姚某某称公司停产之后,账册无人管理,又遭遇几次台风、漫水,其余财务账册找不到了。经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了证人证言,能证实公司的帐簿交由姚某某保管, 2013年大台风只是浸湿帐簿,帐簿还是完整的,故对姚某某关于帐簿被台风吹走的意见不予采信,最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对类似逃债行为的打击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三 杭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债权审核;伪造证据;引导股东出资
【受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施得健、刘青、张杰
【管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9日,萧山法院裁定受理杭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在债权申报期内,管理人收到1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70余万元,另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可能存在包括吕某等5名职工在内的职工债权,该5名职工的工资债权均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由法院裁定确认。经管理人申请,萧山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裁定确认1户债权人对公司享有740810.41元的普通债权。
在管理人仔细调查职工债权后发现,吕某主张的工作时间、工资数额与其在与该企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主张的工作时间、工资数额并不一致,存在前后陈述矛盾的情况。此外,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公司作为被告的另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存在时间线上的交错。经管理人汇报后,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为防止公司通过与职工串通虚假诉讼的方式逃债,立即对吕某进行调查。
【审理情况】
抽丝剥茧,通过司法惩戒打击虚假诉讼。萧山法院编立“司惩”案号,案件承办法官协同管理人一并深入调查,统筹分析5名职工的债权情况,对吕某展开询问,后吕某承认其确实伪造了劳动合同,向法庭提交了虚假证据。查实情况后,萧山法院认为吕某伪造证据,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属于妨碍司法的行为,对其罚款5000元。对吕某的工资债权,根据调查,虽然吕某提供的劳动合同系虚假,但根据社保缴纳情况及其他员工反馈,吕某确实曾在该公司工作,管理人对生效文书确认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
以惩代促,通过打击虚假诉讼引导股东缴纳出资。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吕某如数缴纳。承办法官与管理人及时捕捉到吕某与公司股东(亦为原实际经营者)系朋友关系这一情况,利用司法惩戒的威慑释法明理,引导股东缴纳未缴出资,后股东主动支付出资款40万元。管理人根据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制作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达到了27%,在避免衍生诉讼审判执行流程、大幅减少回收时间的同时,提高了清偿率,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打击虚假诉讼逃债,进而促使债务人股东出资偿债的典型案例。本案合理运用司法惩戒,对伪造证据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产生威慑效果,保证破产案件债权审核工作顺利进行,推进破产案件有序开展。但对被惩戒人所享有的债权仍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进行判断,不能一味因其虚假诉讼行为而否定其本身应享有的权利,若有其他证据亦能作为其债权依据,仍然可确认其债权。同时利用司法惩戒之威慑与关联关系之压力,畅通与债务人股东的沟通与引导,促使其认识到虚假诉讼逃债的消极后果,从而主动支付未缴出资款并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缩短案件办理时限,提升债权清偿率,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 台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转移公司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受理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郑慧玲、陈爱菊、陈虔立
【管理人】仙居安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台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9日,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持股比例100%。2022年1月18日,仙居法院作出判决,由该公司支付原告路某1707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10000元等。该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路某仅受偿21496元。2022年6月28日,路某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仙居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管理人对该公司的银行流水及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详尽调查,发现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从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从公司账户共领走73余万元,并在此后分两次收取案外人138000元货款,用于归还多名案外人的债务和企业其他运营费用。管理人据此认为公司财产与陈某某个人财产混同、陈某某从公司账户取走款项实为逃债,形成了详细的调查报告请求法院移送公安处理。仙居法院于2022年11月1日以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仙居县公安局。2023年10月10日,仙居法院以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破产清算的价值目标在于企业存在破产原因时,实现困境企业的市场退出。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债务人或有关主体恶意利用破产清算程序的免债效果,企图实现自身逃债的目的。本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破产申请阶段不提异议不表态,进入破产程序后不配合调查,不提供财务账册等资料,隐瞒转移财产的事实,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意义在于:
一、破产程序更注重公司动态商业行为的审查,有利于防范相关主体逃债。破产清算审查中,管理人不仅关注公司的现有财产状况,而且对债务人整体的商业行为有着严苛的调查义务,对于个别清偿行为等的主动调查能较为完整地反映债务人资产的来源、去向,从而甄别是否存在逃债行为。
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调查,有助于刑事案件对事实的侦查。本案中,管理人除对银行流水等做了必要的调查外,还对公司部分高管、员工、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在法院移送线索时,一并作为依据移交,公安机关在审核上述材料后次日即进入立案侦查程序,极大提高了刑事案件侦办的效率。
三、刑事处罚既是对逃债主体的有力规制,也是对其他破产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警醒。当地一些其他破产企业在得知本案处理后,向法院提交或补交了财务账册等资料,并积极配合,破产程序得以平稳有序推进。
案例五 湖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股东滥用权利;“刑民”衔接;打击逃债
【受理法院】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张毅、章震威、柯晓蕾
【管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湖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系杭州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股60%)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股40%)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公司,用于开发建设湖州房产项目。该项目位于湖州市区核心地段,于2018年3月开盘后已销售完毕,共计销售回款约44亿,但该公司却因拖欠工程款等供应商欠款被诉至法院。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法院于2024年1月9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共计接受申报95人101笔债权,债权金额高达4.3亿元,均为项目自身经营性负债。根据该项目的销售情况,存在明显逃债行为。
【审理情况】
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发现公司房产项目销售一空,但却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清偿债务的资产。后经审计,发现两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将公司的经营收入以往来款、归还股东有息借款、分红、减资等形式转出,挪用侵占公司资产,且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从8000万元减至1000万元,存在恶意逃债行为。根据审计情况,合议庭指导管理人首先提起“违法减资7000万元无效”诉讼,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待审计完毕以后,进一步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方返还5.7亿资金占用款。但是两股东方公司不仅没有偿债意愿,还拒绝配合相应诉讼活动,穷尽程序权利实施拖延战术。法院遂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与政法委、公安、建设、税务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多次集体约谈两股东,督促其提出偿债方案。同时,管理人在接待工程款债权中的农民工群体过程中,发现公司涉嫌拒执犯罪线索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刑事和民事追责的双重组合压力下,最终,两家股东确认了其占用5.7亿元资金的事实,并承诺对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限期清偿,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已按约支付部分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原本按照“无产可破”进入破产程序,后经过法院和管理人积极履职,查实了股东滥用权利侵占公司资产之事实,综合运用民事和刑事追责程序,追回了巨额资金,有力打击了恶意逃债和转移资产行为。实践中,有的房地产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转移公司资产,将公司的经营风险全部由外部债权人负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本案破产程序,不仅没有让股东实现“逃债”之目的,反而通过“刑民”组合拳,让股东返还了通过各种手段侵占的公司资金,依法保障了债权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 浙江某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打击逃废债;民刑并举;破产撤销权;职务侵占罪
【受理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夏士盛、林肖、汪颖
【管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某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等。2023年6月,公司因经营管理混乱、资金链断裂,停止生产经营,十余家供应商先后将其诉至法院。经诉讼程序调查发现,公司仅有少量机器设备、银行存款及5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但却拖欠50余名职工工资112万余元,还欠付水电租金42余万元及供应商货款500余万元。案件审理部门认为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原因,决定启动“审转破”程序移送破产审查并引导债务人以申请破产的方式一揽子化解纠纷。2023年7月21日,公司向江山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3年8月11日,江山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公司运营成本极高,但营收、资产等畸低,故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债务人的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严查债务人及其股东的资金流向。结合审计结果以及债权人反映线索调查,管理人发现公司于2023年4月在贷款未到期的情况下,主动向某银行归还贷款本息145万余元。公司股东姜某某长期使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侵占公司应收货款用于个人家庭生活高达60余万元,并编造各种理由隐瞒侵占事实,严重侵害了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维护债权人权益,江山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提起诉讼撤销提前清偿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移送股东犯罪线索。最终,诉讼追回款项145万余元,实现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从无到有。股东姜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且被责令退赔损失62万余元。
【典型意义】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对不当减损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以加强对债务人逃债的打击力度,保障债权公平清偿。而对侵占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通过刑事手段予以惩戒,亦是打击逃债行为的题中应有之意。本案中,江山法院坚持“民刑并举”,以民事诉讼程序撤销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行为,又将破产企业股东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刑事手段重击逃债和转移资产行为。既严格落实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原则,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和遏制了破产企业股东借破产之名逃债,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破产逃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有利于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案例七 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跨部门合议庭;诚信识别机制;打击逃债
【受理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方琦、徐宣文、徐忠东
【管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黄某某早年因投资经营失败,产生大量债务,在衢江法院共有21起执行案件,涉及未能执行到位金额4600余万元,后因提取到黄某某在其他法院的执行款530万元,衢江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在异议期内多名债权人提出异议。2022年5月6日,衢江法院收到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据其本人申报,除530万元执行款外,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年收入6万元左右。2022年5月11日,衢江法院裁定受理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审理情况】
鉴于该案所涉债务金额高、债权人数量多且涉及执行异议,衢江法院依法组成由破产、执行、刑事法官参与的“跨部门”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前期,法院指导管理人对黄某某个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实地走访其农村老家及位于杭州的工作单位和现住小区,并找到黄某某及十余名大额债权人就黄某某的家庭财产、生活工作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部分债权人表示黄某某一直在杭州做生意。在掌握初步信息后,法院依法调取黄某某、唐某某(系黄某某妻子)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并根据调取的证据,初步确定3名与黄某某经济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的案外人,并进一步查询3名案外人在法院的审判执行案件,发现王某某系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后破产法官与执行法官联合对王某某进行询问,王某某陈述其为某工程公司出纳,黄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帮黄某某代持公司股份,并将代收取的工程款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微信转给由黄某某实际使用的案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随后,法院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其陈述黄某某以有偿方式让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在申报个人财产时,故意隐瞒其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意图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名行逃债之实,2024年7月25日,衢江法院以黄某某存在不诚信行为为由,裁定终止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原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并对黄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将其涉嫌拒执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打击逃债的典型案例。通过组建破产、执行、刑事跨部门合议庭,跨领域协同,实现对逃债行为的精准识别与打击。本案在债务人报告、债权人举报、管理人调查、法院评判的诚信识别机制基础上,强化了对债务人及其关联人员审执案件的一体化、穿透式审查,以判断债务人“诚实而不幸”身份的真实性。在发现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后,依法裁定终止其个债清理程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将拒执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力地打击意图借助个债清理程序实施逃债的行为,维护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初衷与目的。
案例八 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虚构工程款;改变债权性质;虚假陈述;骗取判决
【受理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瑛、励芝燕、卢碧蓉
【管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其项目涉及多个住宅小区和商业地块。2021年11月4日,象山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管理人在审查陕西某建筑公司债权申报资料时,发现其与置业公司在另案民事判决中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该债权已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作为依据,但该债权存在虚假嫌疑,主要表现为:1.判决确认的工程结算价1.7亿元与破产中查明情况不一致,经多次与陕西某建筑公司谈话,查明其前后对工程造价描述不一致,其在破产程序中自行申报的工程结算价1.4亿元,破产中管理人通过工程审计查明的其工程结算价1.05亿元,据此承办法官和管理人判断某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相互串通,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的工程结算单,以双方协议的方式将已完工的工程总价虚增了6400余万元,虚增比例高达38%;2.陕西某建筑公司隐瞒了工程实际付款情况,管理人查明置业公司实际向陕西某建筑公司支付8400余万元,但在另案民事诉讼中,当事双方仅确认工程款付款金额为3700余万元,庭审中故意隐瞒了4700余万元工程款的付款事实;3.象山法院和管理人进一步核查发现,上述4700余万元工程款被陕西某建筑公司、置业公司及其母公司从预售资金监管专户中以工程款名义套取,并用于归还置业公司欠其母公司的借款,事后陕西某建筑公司又在另案民事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并针对置业公司名下房屋设置抵押,从而意图在破产分配中获得优先受偿权。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启动刑事程序彻查涉案虚假诉讼行为。此外,管理人提起再审,申请撤销在先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情况】
经刑事判决确认,置业公司及其母公司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故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两公司罚金各100万元。两名直接责任人员,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又结伙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分别构成虚假诉讼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民事再审程序,宁波中院撤销另案民事判决,并驳回陕西某建筑公司的起诉。
基于本案判决结果,管理人将虚假诉讼的裁判文书从债权人的申报材料中剔除,重新对案涉工程量进行审计,根据独立第三方的审计结果对债权重新进行认定。
【典型意义】
第一,破产案件中,要特别警惕破产企业在经营异常情况下的各类诉讼行为,行为人利用自身在企业中影响力或职务之便,与他人在诉讼中采用不利于企业的表述,掏空企业仅剩资产,或帮助他人固定虚假事实,意图在破产中谋取更大利益。本案中在破产程序启动前,行为人即合谋提起民事诉讼,以不当表述或虚假陈述骗取法院判决,妄图通过民事案件判决文书固定自身不当利益,破产受理后行为人又以生效判决文书申报债权。行为人共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两个不同的具体法益,一是在破产前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属于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是以虚假诉讼所得裁判文书作为依据材料进行债权申报,该虚假诉讼行为属于虚假诉讼罪针对破产案件所规定的特殊行为方式。
第二,需要重视工程审计对破产债权确认的辅助作用。对于工程款债权由于其在债权分配顺序上的优先性和工程项目上的专业性,往往成为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漏洞”。工程审计在很多破产案件中具有必要性,通过工程审计可以查明或者验证案件事实情况,对工程款债权审查起到核实和验证的作用。避免工程款债权人通过“捏造的债权”虚增债权数额、改变债权性质,侵害了司法过程中的纯洁性、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坚决运用刑事手段打击虚假诉讼,撤销虚假诉讼的判决,既为合理审查债权提供合法性依据,又维护了广大诚信债权人的权益,确保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
案例九 台州市某机电厂破产清算、阮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虚假诉讼;公平清偿;有期徒刑
【受理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周晨、王仙国、于学潮
【管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台州市某机电厂是阮某某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矽钢片、电机制造与销售。2022年7月5日,因该机电厂无法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名下唯一资产即不动产被执行拍卖并以2066万元成交,该不动产上设有最高额抵押,且欠付工程款优先债权尚未结清。同时,投资人阮某某深陷大量民间借贷纠纷,负债金额高达2000万元,涉及债权人80余户。路桥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受理某机电厂破产清算一案。
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发现一笔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担保债权可能有问题,遂申请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通过多轮查询逐步还原债权人与案外人通过循环走账方式制造虚假流水并签订合同使某民间融资公司获得抵押权,从而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事实,成功剔除了涉及虚假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等优先债权500多万,使主债务人为某机电厂的债权清偿率达到了100%。上述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制造循环走账虚构债权的责任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情况】
梁某某、李某某为获得某机电厂名下不动产的优先受偿分配权利,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循环走账方式制造虚假借款流水,并借由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匹配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梁某某向融资公司借款350万元,由某机电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梁某某故意违反借款合同,由李某某委托融资公司根据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就某某机电厂名下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依该生效裁判文书向管理人申报优先债权。
因二人上述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管理人向法院作专项报告,并依台州市检察院与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商定的《建立破产案件民事检察监督与破产管理协作工作机制》向检察机关提供犯罪线索。2024年12月19日,该院对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期间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债权申报。
【典型意义】
精准打击,有力破除虚假诉讼行为。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签发调查令依职权调取了虚假诉讼相关犯罪线索,揭开债权人与案外人精心构思虚假交易行为,对虚假诉讼行为起到了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作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提高了普通债权清偿率。
该院注重检察监督对提高破产审判质量和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等方面功能,联合检察机关开展防范与打击逃债专项行动,共同规范破产审判活动和破产参与人的行为,共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等重大风险,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的成功办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某机电厂的债权得到了公平清偿,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司法公信力,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案例十 浙江某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拍卖悔拍;破产衍生诉讼;协同配合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胡丕敢、陈万敏、孙娟娟
【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某箱包有限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对公司6400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理人于2020年10月11日至12日在破产强清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和土地。案外人某变频器有限公司以929.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但在拍卖成交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拍卖余款,构成悔拍。管理人重新挂网拍卖。2020年12月13日,该房产以644.7万元的价格再次拍卖成功,与第一次拍卖价款的差价为285万元。管理人依法没收了某变频器有限公司的100万元保证金,但仍余185万元的差额及利息损失未获赔偿。管理人遂依法对某变频器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追究悔拍责任,要求其补齐差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蔡某某具有威胁买受人使其不缴纳拍卖尾款并退出第二次拍卖的可能,存在涉嫌强迫交易、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遂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审理情况】
刑事立案后,经侦查认为蔡某某以强迫竞买人退出拍卖方式构成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但通过相关证人证言以及手机数据报告、交易明细等证据,足以认定蔡某某系其他相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存在拒执行为。经审理,瑞安法院认定蔡某某在明知其负有相关执行义务的情况下,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反而以他人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以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经营性活动,金额巨大。相关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后,又使用他人的微信、银行账户收取相关厂房租金、客户货款等。在破产程序中,还以补偿竞买人100万元保证金损失的方式妨碍执行。遂认定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在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中发现线索,并与破产案件协同配合,共同打击逃债行为的典型案例。一是严格审查生效判决执行行为。由于虚假破产、职务侵占等罪名在实务中较难查证,而不少破产案件属于“执转破”案件,核查企业相关人员是否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是管理人履职的重要内容。本案中,企业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属于同案被执行人,管理人细致履职,法院严格监督,使得逃债者得到应有惩罚。二是民刑并进依法追责。管理人对于买受人的悔拍行为,通过民事手段依法提起破产衍生诉讼,力求不让扰乱拍卖秩序者获益。同时,在衍生诉讼过程中,不放过债务人涉嫌逃债的一个“可能”、不遗漏一个“线索”,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逐步显现的涉嫌强迫交易、拒不执行等具体线索高度重视,积极调查相关材料,及时固定证据,为移送侦查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强化破产程序内部协同配合。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承办人对相关线索与破产案件承办人、管理人密切沟通,相互协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原文链接请见:浙江法院打击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典型案例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