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统计局《2023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的律师分析与提示

2024-08-16  作者:杨静律师团队  

2024年5月31日,四川省统计局官网发布了《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最新公布的数据,2023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220元。基于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静律师团队特就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调整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可能涉及到的影响,作出以下分析和提示:


一、部分工伤待遇项目标准提高

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因此,在《公告》发布后,涉及到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核算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应以2023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具体而言,可能涉及以下工伤待遇项目:


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需特别说明的是,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丧葬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按工伤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50个月的标准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的年度,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社保缴费上下限相应调整

当前,四川省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分别以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即:

(1)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60%的,按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缴费;

(2)职工工资收入介于上一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60%至省平工资300%之间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社保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300%的,按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缴费。

经测算,《公告》出台后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分别4511元、22555元,职工工资位于4511元至22555元之间的仍以实际工资标准为申报基数。因此,如各用人单位此前存在以下限或上限缴纳社保的员工,应注意及时调整相关缴费基数,避免未足额缴纳的风险。

 

三、可能影响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的理解都是必须一裁两审,但其实还存在一裁终局、一审终审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涉及前述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一裁终局,不能再进行起诉。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之规定,《公告》发布后,案件标的额在90220元*50%=45110元以下的,若法院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能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以上律师分析与提示均基于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及立法精神,若对于律师分析与提示的内容有新的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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