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3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3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继2015年修正后的第二次修改。本次修改都有哪些亮点呢?
亮点一: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充实完善。
对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作了完善,将现行立法法第三条改为两条,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完善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将现行立法法第四条修改为: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此外,为完善民主立法原则等,修正草案还增加了多款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亮点二:明确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
根据宪法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立法法修正草案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修正草案还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
此外,为落实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将现行立法法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亮点三: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
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有关方面意见,立法法修正草案完善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规定,将只能制定法律事项中的“仲裁制度”修改为“仲裁基本制度”。
根据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对现行立法法第十三条关于授权决定的规定作出完善,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并增加规定明确,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时,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同时,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亮点四: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
总结实践经验,立法法修正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作进行了修改完善。
具体而言,进一步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进一步明确,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增加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同时,还完善了法律案的终止审议程序。
修正草案在现行立法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法律案”。
此外,还增加了一些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增加规定“专项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等等。
亮点五: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
立法法修正草案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与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决定相衔接,对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在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中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在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中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审查相关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亮点六: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新情况新需要,总结实践经验,立法法修正草案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
关于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 ,并增加规定“基层治理”。
为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除此之外,立法法修正草案还扩大了规章的制定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在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中增加规定“法律规定的机构”。
亮点七: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立法法修正草案就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
修正草案完善主动审查制度,明确专项审查相关内容,修改现行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并单列一条,同时增加一款规定。修改后的规定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同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增加规定明确,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增加规定明确了法律法规清理制度,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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