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机构与自培养型达人合作的法律风险防控

2024-10-22  作者:佘琦龙、毕子林  来源:泰和泰律师

前  言

MCN,全称Multi-Channel Network,意为多频道网络。MCN机构是服务于新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的各类机构总称,为网红和自媒体提供内容策划制作、宣传推广、粉丝管理、签约代理等各类服务。在MCN的商业运营模式之中,机构所拥有的达人资源以及达人IP孵化是整个企业的盈利核心


MCN机构在进行自身达人IP孵化过程中,为了保证达人的正常生活,通常会从自身的员工中进行孵化或在前期与达人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前期孵化阶段对达人的管理和达人拥有基础的生活保障。在该阶段,MCN机构与达人之间同时存在达人独家经纪合同与劳动合同。为了保证MCN机构的利益,做好合同的衔接对MCN机构极为重要。本文旨在探讨MCN机构在培养及合作自培养型达人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控策略。

 

一、达人独家经纪合同的性质

达人独家经纪合同,是指达人与多渠道网络(MCN)机构签订的一种合作协议。根据此协议,达人同意将其在艺术和创作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等,授权给MCN机构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代理和运营。MCN机构作为达人的独家经纪人和商业代表,拥有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或授权使用达人的相关权益的权力,并通过推广、宣传、策划、运营、商务谈判和签约等活动来获取收益,由双方共享收益的合作形式。该合同也是实践中使用最广的合同。


司法实践中,达人独家经纪合同被广泛认为是一种复合性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劳动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达人独家经纪合同被广泛认为是一种复合性合同的特征。对于该合同的性质普遍理解为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等法律关系,并非单一的法律关系,这种理解强调了合同的多元法律属性和其在实际运用中的复杂性,因此不能以任一法律关系确定该合同的性质。

 

二、达人独家经纪合同与劳动合同是否存在竞合关系

达人独家经纪合同作为综合性合同,其包含了委托合同、劳动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特征,但并不必然与劳动合同产生竞合关系。具体到实践中,根据MCN机构与达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及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顺序,这一合同的解读和应用呈现出多样性。


(一)达人独家经纪合同签订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MCN机构出于让达人参与公司管理等目的在与自孵化达人签订达人独家经纪合同后又与达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达人即是MCN机构的签约艺人,又是MCN机构的员工。MCN机构与达人之间的经纪关系成立在先,劳动关系成立在后。


在(2019)沪0109民初21062号案件中,法院明确,MCN机构与达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与独家经纪合同并无必然的关联。即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意味着之前的独家经纪合同便宣告解除。法院认定,MCN机构与达人既维持经纪关系,亦存在劳动关系,两者互不影响,均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图。因此,达人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自动终止双方的独家经纪合同。


(二)达人独家经纪合同与劳动合同同时签订

为确保达人的正常生活与职业发展,MCN机构在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的同时,也与达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后者为达人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工资。在此安排下,达人不仅要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职责,还需根据独家经纪合同从事约定的商务活动,由此形成了经纪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双重构架。


在(2018)京03民终7469号案件中,法院指出MCN机构与达人之间同时存在劳动合同和经纪合同关系。尽管两份合同在内容上存在关联,它们的性质却各异。劳动合同界定了MCN机构作为雇主与达人作为员工间的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反,独家经纪合同是双方就发展达人未来演艺事业签订的一份涵盖委托、行纪、居间、劳动、著作权等多重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合同,是一种具有多重法律属性的演艺经纪合同。这两份合同虽相互关联,却在法律上各自独立,约束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达人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直接导致独家经纪合同的解除。


(三)劳动合同签订后,再签订达人独家经纪合同

在自身员工中孵化达人IP并与之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的过程中,MCN机构首先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随后才形成经纪关系。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与经纪合同之间的关系尤为复杂。


在(2021)鲁1191民初144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该案涉演艺经纪合同是依附于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即案涉演艺经纪合同系对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的延伸,而非原、被告双方形成真实的演艺经纪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案涉演艺经纪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原、被告双方2021年2月7日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应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当MCN机构从自有员工中孵化达人并签订独家经纪合同时,该合同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延伸,而非形成独立的经纪合同关系。MCN机构与达人之间形成的经纪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基于上述分析,达人独家经纪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竞合关系。MCN机构与达人之间可以同时存在经纪关系与劳动关系,无论是先签订独家经纪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反之,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直接导致经纪关系的解除。


MCN机构在自有员工中培养达人即先签订劳动合同再签订达人独家经纪合同。MCN机构与员工签订的达人独家经纪合同存在被认为的为虚假意思表示,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

 

三、如何与自有员工签订达人独家经纪合同

基于上述分析,MCN机构在自有员工中培养达人存在达人独家经纪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因此,MCN机构从自有员工中培养达人时,应当注意合同条款的设置并注意相关合同的衔接。本部分将就相关合同中重要条款的设置进行分析,以确保达人独家经纪合同有效运行。


(一)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一般为介绍合同签订的背景信息、双方的身份及合同目的。MCN机构与员工签订的达人独家经纪合同中,应当在鉴于条款的设置上,对员工的身份进行说明,并表明,达人独家经纪合同并非劳动合同的延伸。具体可表述为:“鉴于甲方(MCN机构)与乙方(员工/达人)已于【具体日期】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基于共同的商业考虑,决定在保持原劳动合同关系不变的前提下,额外建立独家经纪合作关系。双方特此确认,本独家经纪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完全独立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应视为劳动合同的延伸或部分,旨在明确界定双方在独家经纪合作范围内的权利与义务。”


(二)合作收益

从(2021)鲁1191民初1440号案件中可以看出,缺乏合作收益分成条款可能是导致演艺经纪合同无效的因素之一。进一步分析表明,收益分配方式与合同性质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当MCN机构与员工签署达人独家经纪合同时,合理设定合作收益条款显得尤为重要。


MCN机构出于保障员工前期基本工资的目的,通常会在收益条款中就收益的发放与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支付相互结合。然而,司法实践中,如果MCN机构无法就收益的发放与劳动报酬的发送相互区分,并作出合理解释,较大概率会导致经纪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基于上述分析,在合作收益条款的设置上,笔者建议MCN机构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进行设置。首先,基于劳动合同仍在存续,MCN机构仍需向达人支付工资,MCN机构可以在收益分成中进行阶段划分,根据达人的年工资总额设定最低分成阶段,在该阶段,因达人的商务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均由MCN机构获得。其次,在收益的发放上,MCN机构应当避免合作收益分成与劳动报酬同时发放,并在收入申报上作出明确的区分。最后,在收益分配上应当避免将收益分配与其出勤率相挂勾,可通过设置对赌条款,即年收益低于xx时,达人应当向MCN机构支付违约金,若年收益达到xx时,MCN机构应当向达人支付奖励金。


(三)权利与义务

从众多经纪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案例可以看出,经纪合同被误认为劳动合同的核心问题在于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尤其是MCN机构对达人具有明显的控制力和人身依附性。同时,结合(2021)鲁1191民初1440号案件,经纪合同的权利义务若与劳动合同中员工的工作内容高度一致,也有极大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延伸。


实践中,MCN机构基于在将员工培养成达人过程中,付出较大成本,通常会在经纪合同中占据相对强势的地位,权利义务的设置上也会更偏向于MCN机构一方,并体现出更强的管理性。若该达人并非MCN机构员工,则该设置并无不妥。然而,基于达人先前为MCN机构的员工,其本身就与MCN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经纪合同中仍出现MCN机构对达人的管理性条款,就有可能会使法官产生达人与MCN机构之间不存在平等的合同关系,而是达人仍是MCN机构的员工,只是工作的形式与岗位发生了变化的观念。法官在基于该观念下,就有极大可能错误的作出经纪合同仅为劳动合同的延伸这一错误判断。


基于上述分析,MCN机构在权利义务部分的条款设置上,就应当更多的体现双方的平等地位及达人对于演艺的自主选择上,并避免直接体现MCN机构对达人的管理与支配。因此,笔者建议MCN机构在具体条款的设置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达人有权拒绝部分商务合作;

▶达人有权就自身的演艺事务发展向MCN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MCN机构应当就该建议与达人进行沟通,并在结合达人自身特色的基础上进行采纳;

▶明确达人有权决定演艺活动的时间。


为了保护MCN机构自身的效益,笔者建议MCN机构也可针对性在具体条款的设置上,增加以下内容:

▶达人在合作期限应当积极从事演艺事务,并保证内容质量及内容产出频率;

▶MCN机构保留对达人创作内容进行监督的权力,特别是当内容不适当或不符合双方发展目标时,可以要求调整以维护品牌形象;

▶明确若达人未能完成MCN机构接洽的商务活动,需事先与MCN机构沟 通获得同意。若达人在商务合作确认后拒绝合作,应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以保障MCN机构的权益。


(四)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达人独家经纪合同中维护MCN机构自身利益的重要条款,需要精心设计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笔者建议在具体条款的设置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考虑到达人在孵化初期可能的低收益情况,违约金条款应设计灵活,包括多种计算方式,并规定以数额较高的计算结果为准。此外,建议设立固定违约金条款,以简化举证过程和减轻MCN机构在追索违约责任时的负担。


明确违约情形:应当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部分具体的违约行为,例如:无正当理由,未完整完成商务活动达到某一次数、进行演艺事务的频率未达到约定的频率。


预设补救措施:在违约责任条款中预设补救措施,为达人提供一个纠正违约行为的机会,例如,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这不仅有助于保护MCN机构的利益,也体现了合同执行的灵活性和人性化。


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明确列出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事件等,为合同双方提供公平保护,并详细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双方的通知义务和处理程序。


损害赔偿条款:在违约金之外,还可以设置损害赔偿条款,针对MCN机构因达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要求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违约情形的详细列举:除了常见的违约行为外,还应详细列举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特定违约情形,如泄露商业秘密、破坏MCN机构声誉等,以及对这些行为的具体定义和判定标准。


(五)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MCN机构作为相对强势方,应当避免在合同中体现达人的合同解除权。基于MCN机构已与达人建立了劳动关系,MCN机构应当在该部分中明确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不与MCN机构同达人的劳动关系相关联。具体可表述为:“本经纪合同及其履行与达人与MCN机构间的劳动关系保持相互独立性。即便达人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本经纪合同不会自动解除或终止。双方应遵守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直至合同期满或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达成合同解除。”

 

四、自培养型达人签约建议

鉴于合同签订时间与具体条款的差异可能引致不同法律风险,MCN机构在与自培养型达人建立合作关系之前,必须实施有效措施以预防或最小化潜在风险。


(一)MCN机构从自身员工中培养达人

达人拒绝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当MCN机构计划从现有员工中培养达人时,可能会遇到达人不愿意解除已有的劳动关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达人尚未产生商业价值,并且与MCN机构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关系,MCN机构面临着将劳动关系转变为单纯的经纪合同关系的挑战。此时,MCN机构应首先探索与达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若此途径不可行,MCN机构可根据第三部分的建议,调整经纪合同的条款,以适应现有的劳动关系框架。


达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在达人同意解除与MCN机构的劳动关系的情况下,MCN机构必须确保完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正式程序,这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处理社保除名等手续。只有在彻底完成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程序后,双方才应签订新的经纪合同。在这一新合同中,MCN机构有责任通过明确的条款界定双方所建立的非劳动合同关系。


(二)MCN机构直接签约达人

1、在与达人建立合作关系时,MCN机构仅签订经纪合同,应在合同文本中明确注明双方关系的性质为合作伙伴关系,而非传统的雇佣关系。


此外,为确保达人的基本收益得到保障,同时避免引起劳动关系的法律纠纷,合同中关于达人收益的约定应采用精确且专业的措辞。在约定达人的最低保障收益时,应明确指出此类收益为基于合作成果的分成收入,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误解的术语,如“月薪”、“薪酬”或“最低工资”等关键词。对于达人的最低收入,MCN机构可在该条款中约定MCN机构保证达人最低分成收益为xx,并在收益支付条款中将收益分配方式更改为按月发放;或者约定为MCN机构每月向达人发放最低生活补贴xxx。

 

2、MCN机构签订经纪合同时,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

在MCN机构与达人同时建立经纪和劳动关系时,必须精细规划合同条款,以保证劳动合同中的岗位描述与达人的艺术表演活动不发生直接重叠。这一措施旨在避免双重关系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模糊地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及双方权益的明确性。


▶为达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应避免直接涉及其作为经纪合同一部分的主要演艺活动。例如,若达人专注于视频直播,则其劳动合同中的岗位描述不应包括“视频直播”等直接相关字眼。


▶前端与后端业务的区隔:劳动合同中的岗位职责可聚焦于达人演艺活动的辅助或支持性业务,以确保两合同间的角色分明。例如,对于主要从事视频内容创作的达人,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可以是“视频内容策划”或“后期制作”,如视频剪辑或脚本编辑,而非直接的内容创作。


3、MCN机构签订经纪合同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

MCN机构与达人签订经纪合同后签订劳动合同的,须对既定的经纪合作流程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以确保新的劳动关系得到妥善维护且合法合规。此时MCN机构需要根据新成立的劳动关系来变更先前经纪关系期间的部分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明确区分劳动报酬和基于业绩的合作收益,确保两者的支付机制不会相互交叉或重叠。劳动报酬应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而合作收益则根据经纪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结算。


▶调整达人的工作时间安排,避免其演艺活动与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重叠,确保达人享有正当的休息与假期权利,符合劳动法规定。


▶MCN机构应依法为达人缴纳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确保达人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五、结语

随着MCN机构规模不断增长,红人经纪发展逐渐规模化、体系化。MCN机构自身的达人培养能力越来越决定MCN机构发展。MCN机构能否妥善管理自身培养的达人,是其培养能力能否转化为商业价值的关键。因此,笔者怀着为MCN机构保驾护航的理念,期望以此文助力MCN机构在签约方面增强自身的管理能力,为MCN机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深入发展,MCN机构作为连接内容创作者与广阔市场的关键纽带,其在内容生态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一个专业、高效、具有前瞻性的MCN机构,不仅能够为达人提供成长的土壤和空间,更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随着MCN机构的规模扩张以及红人经纪业务逐渐向规范化与系统化发展,MCN机构内部对于达人的培养和管理能力日益成为其发展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MCN机构能否有效管理自培养的达人,直接关系到其培养效果是否能转化为实际的商业价值。基于此,本文旨在提供专业的签约管理建议,以增强MCN机构的管理能力,为其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原文链接请见:泰和泰研析丨MCN机构与自培养型达人合作的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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