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修订

2025-09-12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推进企业依法破产,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的现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按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应当防范和打击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但是存在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的企业,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撤销或者否定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破产程序中发现相关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逃废债务行为:

(一)以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不当关联交易、虚构交易等方式隐匿、转移、处分债务人的资产;

(二)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占企业资产;

(三)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弃企逃债;

(四)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

(五)债务人有巨额资产下落不明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六)(六)其他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强化识别破产原因,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于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关联人员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受理审查阶段应当慎重审查关联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关联企业、关联人员通过虚构债权债务的方式逃废债务;


(二)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册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的基本材料,明确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保管的具体责任人员,并要求债务人就主要资产、会计资料的去向作出说明。


第六条  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即产生限制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行为、禁止个别清偿、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由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处分等法律效力。

管理人为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第二十四条  推动建立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打击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指引(试行)》全文详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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