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海银河公司与安某劳动争议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4-08-16    

审理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川0191民初25792号


关键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争议焦点:

汇海银河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安某入职汇海银河公司担任IOS开发工程师,工资标准为25000元/月。入职当天,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第1.2条约定商业秘密包含人事档案。汇海银河公司  《考勤制度》其他规定中第1.5条规定:触犯公司红线,如暴露公司商业秘密,商业机密,透露及传播公司薪酬福利、年终奖、绩效的相关信息,均属严重违纪。出现严重危级清醒,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做出任何赔偿。《关于薪酬福利相关的保密规定》第3条规定:“不得在任何场合讨论与薪酬、绩效、年终奖及长期激励有关的事宜。”


汇海银河公司前述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安某认可其知晓前述规章制度内容。

2023年3月15日,安俊在“水印相机loser“微信群中发送了”目测又是一个U”以及“1月份我原本也以为不应该是U,后来给了我两个U”等信息。该微信群成员4人,安某认可该微信群群成员均为汇海银河公司员工。根据汇海银河公司的绩效考核规定,“O”“E”“S”“S+”“U”均为考核等级,与年终奖、绩效奖金挂钩。2023年3月23日,汇海银河公司向安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在员工群组泄露绩效等级信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理由与安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裁判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汇海银河公司提供《考勤制度》《关于薪酬福利相关的保密规定》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时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故汇海银河公司主张绩效考核等级属于人事档案,谈论绩效考核等级相当于未保守商业秘密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汇海银河公司单方面无正当理由解除与安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进行任何赔付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汇海银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412.96元。

二、驳回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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