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评估基准日是指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是评估结论生效的特定时日。在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赔偿/补偿案件中,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对压覆矿业权评估具有重要意义。以探矿权压覆补偿评估为例,在评估基准日后投入的勘查工作和附属建设工程不应作为补偿内容,因此,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会直接决定探矿权投入的地质勘查工作和附属矿建工程是否应该纳入补偿范围。在压覆采矿权的案件中,由于矿产品价值波动巨大,不同时间节点的选取对最终的评估结果同样会产生巨大影响。
案情介绍
双永高速龙岩段建设需压覆原告增瑞矿业公司的山口钼矿矿业权。2008年11月22日增瑞矿业公司出具《承诺书》,原则同意建设项目压覆。2008年11月24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经审查同意对案涉山口钼矿西矿段探矿权的压覆。2009年3月25日,双永高速公路龙岩段项目正式开工建设。2012年9月28日,双永高速公路正式通车。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因压覆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法院认为】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山口钼矿西矿段被压覆的矿产资源价值由法院依法委托明鉴公司进行评估,原告增瑞矿业公司确认资产评估基准日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压覆签章日期即2008年11月24日,法院根据案涉证据反映的压覆过程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情况确定2008年11月24日为评估基准日。相关压覆审批、建设进程均相对高效,结合压覆进程可知在压覆审批通过之后矿业权人应当即刻停止勘查投入,因此,将压覆审批通过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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