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苏州中院作出(2025)苏05民终4840号民事裁定书,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58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院认定“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
根据现有公开信息,该案应当是我国人工智能领域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害著作权第一案。(附一审+二审)
原告丰某主张其通过Midjourney等AI工具创作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被东山公司等抄袭并用于生产销售。丰某称,其于2023年8月在小红书平台公开发布涉案作品后,东山公司曾寻求合作未果,后通过类似AI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量产销售,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抗辩认为:首先,丰某创作过程缺乏原始记录,无法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并不应当直接认定为涉案图片的权利人;第二,涉案图片的生成依赖AI工具,具有随机性,无法复现相同结果,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第三,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图片在具体表达上存在显著差异,且设计源于东山公司等独立使用AI工具及第三方修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驳回了丰某的诉讼请求。
丰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但逾期未缴纳上诉费。
4月17日,苏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详情及判决书请见: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权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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