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涉税专题(一):IPO股权架构设计中的税务要点和措施

2022-12-28  作者:刘志强、江金泽  

《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而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够发行股票并上市,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在市场上经历多年发展后想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上市融资、进一步扩大规模,首先需要进行股份改制,即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而拟上市企业在IPO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监管部门的多轮问询,常见的问询多集中在企业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税务风险等方面。上述风险部分存在于公司设立及发展过程中,部分存在于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但究其根源,上述问题均与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存在关联。因此拟上市企业需要提前规划,注重自身企业内部股权架构的设计与搭建,本文从税务角度分析企业IPO过程中因股权架构设计所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常见的四种持股的方式有自然人持股、法人持股、有限合伙持股以及上述三种持股方式的结合,不同的持股方式有不同的优缺点,笔者简单分析如下:

 

一、自然人持股架构的优缺点

自然人持股常见于初创型企业,多是由创始人及创业伙伴共同持股,此种持股方式的优点在于高效便捷,信息传递及决策速度快,能够随时根据市场变化及公司发展情况进行业务调整;自然人持股的常见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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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持股的缺点

1、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若企业进行分红,则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若企业引进外部投资人,自然人股东所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依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若自然人股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想要退股,依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不利于公司创始人的对外投资

举例如下:张三作为甲公司创始人,由于甲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张三想要对外投资乙公司,此时张三需要从先从甲公司内提取股权投资收益方能有资金对外投资,而此时张三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而当乙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贷款融资时,由于其属于新成立的公司,可能并不具备优质资产进行抵押,乙公司与甲公司虽然同属于张三控制的企业,但其并非在同一个集团框架内,难以取得优质融资;若甲公司和乙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进行合并、分立或者对外并购重组,由于持股股东作为自然人股东,无法享受到针对法人股东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3、容易产生连带责任

自然人持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话语权较重,且往往出现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当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主张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持股架构的优缺点

法人持股的优点

1、风险隔离

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可以避免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在企业进行融资担保时通过法人股东进行担保,避免自然人股东承担责任,同时在企业经营环境恶化,陷入困境破产清偿时,由法人股东承担责任,难以祸及自然人股东。


2、可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池的管理与存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法人股东在分红时无须缴纳税费,因此法人股东的另一作用是实际控制人的钱包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将下属公司的分红集中于钱包公司,同时还可以通过钱包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法人持股的集团公司在融资方面更加便利

通过法人持股设立集团公司,在进行银行融资时由于是在集团体系内进行的融资,相对于单一的自然人股东持股,集团体系内的公司可以融资的款项更多,利率更低,融资审批的速度更快,同时融资款项也可以在企业内部进行流转,用于整个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即在法人持股体系内通过集团公司的形式下设子公司可以实现集团内部的资金调拨而免征增值税,通过层层法人持股设立集团公司的形式,同时还可以保证总公司对集团资金的绝对控制,掌握下属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便于实际控制人对集团整体进行管理,在年底进行分红时可以通过母子公司之间平时的借贷关系冲抵分红款,从而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


4、法人持股的集团公司在上市进行分立或重组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法人持股设立集团公司在企业发展需要或者进行上市时可以进行分立或者重组,由于并购重组的目标公司都在同一集团体系内,此时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及资金成本,同时还能减免大量的税负,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法人持股的缺点 

上市后实际控制人通过法人减持股票的税负较高。

法人所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后对外转让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另外法人的所持有的分红最后提取到实际控制人账户,实际控制人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远高于自然人持股,因此笔者建议公司在进行股权架构设计时预留少部分拟上市公司股权由自然人直接持有,方便上市后进行解禁流通。综上,法人持股和自然人持股相结合的简易模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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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持股架构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持股的优点

1、方便引入外部投资者

企业在上市之前往往要进行多轮融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享有收益的同时不承担风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合伙企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权间接控制公司。


2、可以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与家族持股平台

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出现是为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从而保持公司核心运营团队的稳定性;作为家族持股平台出现是为了实际控制人家族之间进行利益共享。而无论合伙企业持股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最大的优点都是可以保证实际控制人所享有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合伙企业持股的缺点

税负较高

历史上合伙企业的一大优点是可以利用税收洼地进行合理避税,但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得再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征税,从而杜绝了合伙企业利用税收洼地进行避税的路径。

 

四、多种持股方式

结合的股权架构模型推荐

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最佳方式应当是自然人持股、法人持股、合伙企业持股相结合的模式,选取每种方式的优点进行架构设计,同时用另外两种方式进行补足,此时自然人持股、法人持股、合伙企业持股相结合的简易模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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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同持股方式的优缺点归纳

事项

自然人

持股

合伙企业

持股

法人持股

混合持股

分红转增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对个人股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对个人股东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时,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法人股东仍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践中,每个股东的诉求有所不同。于是,为解决股东各方面的需求,混合持股架构应运而生。混合持股模式选取每种方式的优点进行架构设计,同时用另外两种方式进行补足,具备较大灵活性,适用于有明确境内上市规划的公司。

集中管理

个人直接持有的股权,股东对个人股权具有极强的控制力,提高企业的信息传递及决策速度;但拥有具有绝对话语权,容易造成公司财务制度难以执行,从而形成个人和公司双重财务风险,亦不能达到扩大股权控制力的效果。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对增强公司的控制权具有放大效应,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则可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起到控制较多股权的目的。

实际控制人可通过掌控持股公司,自然地控制其他股东或的权益份额所对应的股权,从而达到扩大股权控制力的目的。

资金调配

相较于法人持股模式,资金调配方面不存在明显优势。

相较于法人持股模式,资金调配方面不存在明显优势。

可以作为免税资金池,实现无税再投资。

外部融资

相较于合伙企业持股模式,外部融资方面不存在明显优势。

无论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还是引入战略投资者,都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而且并不影响员工和投资者的股权收益,所以有限合伙架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引入战略投资的股权工具是适合的。

相较于合伙企业持股模式,外部融资方面不存在明显优势。

股权转让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合伙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

双重课税,持股公司转让股权时,持股公司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续分给股东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拆上市

相较于法人持股模式,分拆上市过程中,优惠政策较少。

相较于法人持股模式,分拆上市过程中,优惠政策较少。

法人持股模式,分拆上市过程中可享受较多优惠政策。

解禁套现

税负成本较低

税负成本较高

税负成本较高


六、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处理

拟上市企业在股权代持还原时,从征税及民法原理角度来看,股权代持还原本身属于委托代持关系解除,显名股东并未产生任何所得或收益,因此无需缴纳所得税。然而实务中,股权代持还原通常以股权0元转让或1元转让方式进行,极易因股权转让计税基础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双方均存在额外承担税负的可能。笔者现提供以下几种方式探析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方式:


(一)选择合适的显名股东身份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即使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股权代持方(显名股东)可以从家族内部成员之间进行选择。

(二)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即使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建议股权代持双方在进行股权代持及还原过程中注重对相关证据的保全,如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双方对代持关系的微信或者电话沟通记录、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的转账记录、股息红利的分配记录及转账记录等。


(三)采用增资扩股形式进行转让

由隐名股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认缴出资的方式向拟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资,从而稀释显名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增资完成后,再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定向分红(只适用于有限公司阶段),从而实现隐名股东无须支付对价即获得一定的股权;定向分红后公司的账面价值降低,对应的股权价格也会下降,此时再由显名股东向被代持方转让股权,即可实现股权还原,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七、定向分红时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税费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故在企业尚未进行股份改制,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阶段时,可以采用不公允分红的方式进行分红,同时履行对应的内部程序,即可以避免额外分红的税费缴纳。


八、定向分红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对居民个人的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而公司在进行定向分红时,由于将资金都分给了法人股东,需要有合理的证明来证明不向自然人股东分红的原因。因此建议公司在定向分红时做到股东会决议与公司章程一致,同时注明是由于公司股权架构调整而进行的定向分红,避免股东会决议与公司章程相冲突。


九、整体改制环节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能否递延缴纳

由于公司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过程及引入外部投资人过程中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也在不断地变多,大部分企业会选择用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进行增资,根据《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除“将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均需要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1]《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2]《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3]的规定,企业在转增股本过程中自然人若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政策。


注   释:
[1]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 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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