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近年来,全球汽车工业正在经历第四次发展窗口期,汽车从消费品时代向科技品时代转型升级。随着中国汽车行业“走出去”不断加强,中国汽车、新能源汽车及二手车的出口量亦不断攀升,中国主机厂境外布局不断深化推进,配套汽车零部件企业出口及境外设厂均呈风口趋势。
在中国二手车出口吹响全面放开前奏之际,本文围绕目前试点情况下中国二手车出口政策,结合中国汽车行业、二手车行业出口现状及行业特性,结合国际贸易操作惯例,对中国二手车的出口法律实务进行简要分析。
一、 中国汽车及二手车出口情况
(一)2023年中国汽车出口情况
1.汽车整体出口情况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整理的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的整车汽车出口再创新高,汽车出口已经成为拉动汽车产销量增长的重要力量。2023年,中国汽车整体出口491万辆,同比增长57.9%,出口对汽车总销量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7%。
从车型来看,乘用车出口414万辆,同比增长63.7%;商用车出口77万辆,同比增长32.2%。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2.汽车类型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整理的海关总署数据显示,从汽车类型来看,2023年,传统燃料汽车出口370.7万辆,同比增长52.4%;新能源汽车出口120.3万辆,同比增长77.6%。纯电动汽车出口110.2万辆,同比增长80.9%;插混汽车出口10.1万辆,同比增长47.8%。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3.出口企业情况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整理的海关总署数据显示,从出口企业类型来看,2023年,整车出口前十企业中,从增速上来看,比亚迪出口25.2万辆,同比增长3.3倍;奇瑞出口92.5万辆,同比增长1倍;长城出口31.6万辆,同比增长82.5%。
图片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4.出口市场情况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整理的海关总署数据显示,汽车出口量前十的国家中,俄罗斯、西班牙市场表现较强,同比分别增长5.5倍和1.3倍。新能源汽车出口的前三大市场为比利时、泰国和英国。
图片数据来源: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二)2023年中国二手车出口现状
1.中国二手车出口整体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中国二手车出口全年超过7万辆,达到超过16亿美元的规模,相较于2021年全年,数量增长约356%、规模增长约625%。
2023年,中国二手车出口数量及规模再创新高,远超2022年,出口目的国达到140个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图片数据来源: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2.汽车类型
新能源乘用车已成为中国汽车出口主力军。随着中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以及新车海外出口的加速,也将进一步带动新能源二手车出口增长。而得益于新能源乘用车准新车出口大幅提升,中国二手车出口总体结构大幅改善,其中,二手乘用车出口2020年占比42%,2021年占比63%,2022年1-6月出口14744辆,同比增长210%,占总量比88.6%,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从出口单价来看,出口平均单价2022年达18885美元/辆,比2021年提高29%,其中乘用车平均单价提升明显。
图片数据来源: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3.二手车出口市场情况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化发展,一带一路沿线的大量发展中国家经济亦进入高速发展期,发展中国家在交通出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汽车的需求量较大,但由于大量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本土汽车产业欠发达,人均收入也处于较低水平,二手车进口需求较大,也是我国二手车出口主要目标市场。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显示,我国目前二手车出口前十大市场主要在中东、中亚、非洲等一带一路国家与地区。2023年,俄罗斯成为出口量最大的单一目标市场。
图片数据来源: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二、中国关于二手车出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家层面二手车出口政策汇总
序号 | 文件 名称 | 发文 时间 | 发文部门 | 主要内容 |
1 | 《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2023年9月 | 商务部 | 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材料、出口许可证申领等等。 |
2 |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 | 2022年12月 |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 第三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名单,新增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潍坊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3 |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 | 2022年12月 | 商务部 | 二手乘用车的出口质量要求、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的要求。 |
4 | 《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
| 2022年5月 | 商务部 | 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的出口质量要求、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的要求。 |
5 | 《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
| 2020年11月 | 商务部、公安部 | 第二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名单,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包括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义乌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枣庄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西柳州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大连市、宁波市共20个市州。 |
6 | 《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20年11月 | 国务院 | 积极推进二手车出口。建立健全二手车出口管理与促进体系,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完善质量检测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检测规范。强化二手车境外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重点市场建立公共备品备件库,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培育和支持二手车出口行业组织发展。 |
7 | 《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9年10月 |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 出口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由“一车一证”改为“一批一证”。二手车出口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 |
8 | 《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9年9月 | 商务部、海关总署 | 出口单位申请出口二手车的,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者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出口单位 ,应按规定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并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
9 | 《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9年6月 | 商务部 | 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验材料时限、二手车出口车辆注销登记等提出明确要求,推动二手车出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
10 | 《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19年4月 |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 第一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名单,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台州)、山东省(济宁)、广东省、四川省(成都)、陕西省(西安)、青岛市、厦门市共10省市率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
(二)地方层面二手车出口政策汇总
序号 | 地区 | 发文名称 | 发文时间 |
1 | 北京 | 《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 2023年8月 |
2 | 《关于加快二手车流通促进汽车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2年7月 | |
3 | 《关于开展北京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22年2月 | |
4 | 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1年6月 | |
5 | 《关于申报北京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 | 2019年6月 | |
6 | 天津
| 《关于组织申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 | 2020年4月 |
7 | 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9年10月 | |
8 | 《关于在滨海新区优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函》 | 2019年5月 | |
9 | 上海 | 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3年3月 |
10 | 《关于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19年5月 | |
11 | 台州 | 《关于企业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21年12月 |
12 | 《台州市二手车出口促进及管理方案》 | 2019年6月 | |
13 | 《台州市促进二手车出口试行办法》 | 2019年 | |
14 | 浙江 | 《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的通知》 | 2022年6月 |
15 | 《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 | 2019年1月 | |
16 | 济宁 | 《关于申报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的通知》 | 2019年8月 |
17 | 济宁 | 关于公布济宁市二手车出口采用《二手载货汽车及挂车出口检验规范》团体标准的公告 | 2019年6月 |
18 | 广东 | 《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二手车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3年11月 |
19 | 《关于组织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19年5月 | |
20 | 成都 | 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二手车出口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3年12月 |
21 | 《关于在全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23年2月 | |
22 | 《成都市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 | 2019年6月 | |
23 | 西安 | 《西安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试行规范》 | 2023年4月 |
24 | 《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19年6月 | |
25 | 青岛 | 《关于组织申报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企业的通知》 | 2022年4月 |
26 | 《关于印发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促进汽车口岸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 2019年10月 | |
27 | 《青岛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 | 2019年6月 | |
28 | 厦门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19年6月 |
29 | 太原 | 关于印发《太原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年1月 |
30 | 《关于申报太原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的通知》 | 2021年1月 | |
31 | 《太原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 2021年1月 | |
32 | 长春 | 关于印发《长春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年4月 |
33 | 义乌 | 《关于申报义乌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 | 2021年1月 |
34 | 芜湖 | 关于印发实施《芜湖市二手车出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年1月 |
35 | 《关于芜湖市商务局组织申报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 | 2021年1月 | |
36 | 福州 | 关于印发《福州市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 2021年5月 |
37 | 关于印发《福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2021年5月 | |
38 | 宜春 | 《江西省宜春市开展二手车出口实施方案》 | 2021年1月 |
39 | 《宜春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 | 2021年1月 | |
40 | 《关于开展宜春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21年1月 | |
41 | 郑州 | 关于印发《郑州市二手车出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年2月 |
42 | 关于印发《郑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年2月 | |
43 | 武汉 | 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年4月 |
44 | 《关于组织申报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 | 2020年12月 | |
45 | 株洲 | 《关于申报株洲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的通知》 | 2022年6月 |
46 | 《株洲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2020年12月 | |
47 | 关于印发《柳州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年2月 | |
48 | 重庆 | 《关于开展重庆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22年7月 |
49 | 新疆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二手车出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年1月 |
50 | 大连 | 《关于申报二手车出口业务企业遴选的通知》 | 2023年4月 |
51 | 《关于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21年1月 | |
52 | 宁波 | 《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创新发展的意见》 | 2021年4月 |
53 | 关于印发《宁波市二手车出口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年1月 | |
54 | 《关于企业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21年1月 | |
55 | 南京 | 《南京市二手车出口管理办法》 | 2023年6月 |
56 | 《关于申报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的通知》 | 2021年4月 | |
57 | 唐山 | 《关于组织申报唐山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 | 2022年6月 |
58 | 关于印发《唐山市二手车出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1年3月 | |
59 | 福州 | 关于印发《福州市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1年5月 |
60 | 关于印发《福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2021年5月 | |
61 | 海口 | 关于印发《海口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年12月 |
62 | 贵阳 |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二手车出口企业资格的通知》 | 2023年1月 |
63 | 呼和浩特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 | 2023年2月 |
64 | 哈尔滨 |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3年1月 |
65 | 苏州 | 《苏州市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 | 2023年3月 |
66 | 潍坊 | 《关于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企业名单的公示》 | 2023年3月 |
67 | 博尔塔拉蒙古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 | 2023年2月 |
三、中国二手车出口相关要求及流程
截止目前,中国二手车仍属于试点资格出口模式,结合上述全国及各地方二手车出口相关政策规定,鉴于实践中各地实操略有差异,我们简要梳理是试点资格模式下中国二手车出口的基本要求及流程。
(一)车辆出口条件
车辆要求: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车型要求:二手乘用车、商用车辆及挂车均可出口。
(1)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2)商用车辆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包括客车、半挂牵引车、货车。
(3)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和货物,也可以用于特殊用途。
(二)出口企业要求
二手车出口企业需具有良好的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场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用记录等,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甄选并报商务部备案后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三)出口基本流程
第一步:国内收车
有两个条件是需要注意:
(1)严禁不合格或被盗抢车辆、拼装车辆出口;
(2)禁止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车辆出口。
第二步:转移登记
二手车出口企业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车牌号码;
(7)如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8)如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产品检测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9)如是办理转让待出口,二手车出口企业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步:第三方检测
(1)出口目的国有准入标准的,需满足目的国准入标准要求,出口企业出具符合目的国准入标准的书面声明,无需进行第三方检测;
(2)出口目的国无准入标准的,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一般所需材料包括:检测申请书、车辆基本信息相关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步:申领出口许可证
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领出口许可证,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电子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合同;
(4)出口目的国有准入标准的,提交符合目的国准入标准的书面声明;
(5)出口目的国无准入标准的,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五步:报关出口
根据不同的出口运输方式,所需材料大体如下:
(1)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企业出具的符合目的国准入标准的书面声明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4)外贸合同;
(5)车辆登记证书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随车文件。
第六步:车辆注销
在车辆完成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二手车出口企业到待出口车辆登记地车管所异地注销或试点企业所属辖区车务部门注销。所需文件参考如下:
(1)出口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公章);
(2)授权委托书;
(3)《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5)出口许可证附加信息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7)通关放行通知书;
(8)机动车登记证书;
(9)如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第七步:免、退税手续申办
车辆采购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办理免、退税手续;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待二手车完成出口后,可向试点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申办退税手续包括报关单、许可证、外贸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单据。
四、中国二手车出口或将结束“试点时代”
2023年9月,商务部外贸司发布《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材料、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及材料、禁止出口情形、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预示着自2019年开始到2023年,中国二手车出口经过4年试点后,有望面临全面放开,而经过4年的规模发展,我国二手车出口我已全面融入全球汽车版图,并成为中国走出去的重大亮点之一。
本文结合《征求意见稿》,对未来二手车出口的变化做简要分析如下:
(一)去掉了企业指标限制
在试点地区以及试点企业数量、试点企业准入、企业考核退出等方面,过去的二手车出口文件都有一定的限制。
然而,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在未来,政府对二手车出口的管理将不再限制地区和试点企业数量。同时,政府还降低了企业的准入门槛,且没有考核任务的要求。这意味着二手车出口资质将全面开放。只要企业符合准入标准,就有可能成为出口主体。
(二)简化了申报流程
在过去,商务部发布文件开放批次,各地区根据个性化的审批遴选机制(如招投标方式)进行操作。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时需要准备大量的书面材料,并经过方案汇报、专家问答、评分、遴选、公示、备案等多个环节。
然而,《征求意见稿》中的申报程序转变为常态化机制,企业只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即可进行申报。每年12月1日后,可申请开展下一年度二手车出口业务。
(三)列出了禁止出口的二手车
1、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2、在抵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3、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4、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5、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6、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7、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8、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10、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二手车出口提供了规范和指导,不仅有助于提高二手车出口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还可以增加企业从事二手车出口的可操作性。
结 语
中国汽车“走出去”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中国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的重要产业之一。后续,我们亦将围绕东南亚、中亚、非洲等一带一路主要发展中国家,从国别角度分析各主要市场的二手车进口法律政策,为中国汽车及配套企业走出去提供实务参考。
在中国二手车出口全面放开之后,中国二手车走出去将面临更为简易的流程程序,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及时更新,期待中国汽车以更快的速度、更大的规模及更高的质量,走向更广的世界舞台。
参考资料
【i】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公告与发布;
【ii】《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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