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认可和执行

2025-01-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关键词

民事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基本案情

涂某翠诉称:其与冯某维离婚一案,已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判决,因判决中财产转让的婚姻居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特向法院申请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婚姻诉讼FCMC2022年第****号2022年12月1日的命令和 2023年3月14日的证明书。


冯某维答辩称:对于申请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的请求和理由没有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涂某翠作为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提起婚姻诉讼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冯某维在香港缔结的婚姻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二人离婚诉讼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暂准离婚令、由区域法院法官审理命令、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并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据此解除。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中载明了双方诉讼前达成的同意传票的内容,包含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内容达成的共识,审理法官就双方达成的同意传票的内容,作出命令:双方可向法院就执行上述同意传票提出申请。申请人涂某翠与被申请人冯某维现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因财产分割中处置的房产位于重庆市,申请人遂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其婚姻诉讼作出的命令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经询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认可同意传票的内容,且认可该同意传票内容现具有执行效力。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3)渝05认港2号民事裁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的婚姻诉讼FCMC2022年第****号由区域法院陈振国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婚姻诉讼FCMC2022年第****号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本案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未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就呈请人涂某翠及答辩人冯某维的婚姻诉讼作出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确认双方可向法院就执行同意传票的内容提出申请,并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暂准判令转为绝对离婚判令证明书(离婚案),确认二人婚姻关系的解除。上述命令和证明书,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认可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不存在安排中规定不予认可的情形,依法应予认可。故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的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裁判要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暂准离婚令、区域法院法官审理命令、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和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相关命令及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最终解除的证明书属于前述规定认可范围且不存在不予认可情形的,应当依法裁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所作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相关命令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第1条、第2条、第4条、第8条 ###### 一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3)渝05认港2号 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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