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管理人行业发展公约》

2023-02-28    来源: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为加强深圳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树立深圳破产管理人品牌,促进深圳破产管理人工作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提升深圳破产管理人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引领国内破产案件高质高效办理,结合深圳破产管理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公约全文如下: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深圳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树立深圳破产管理人品牌,促进深圳破产管理人工作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提升深圳破产管理人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引领国内破产案件高质高效办理,结合深圳破产管理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责任单位】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下称协会)负责深圳破产管理人行业发展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机构团队建设】各机构管理人应加强团队内部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团队工作人员。

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案件管理、办案流程管理、风险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

管理人团队应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财务会计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核心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


第四条  【自律管理制度】协会建立并完善会员自律管理制度,制定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履职行业规范、违规行为调查处分规则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育和处分】协会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职业道德和履职纪律学习,或违规行为处分警示教育。通过职业道德和履职纪律教育和对违规行业的惩戒,提高破产管理人的职业道德素养和纪律意识。

通过教育和惩戒,杜绝各种利益输送和管理人报酬以外的不正当收益。


第六条  【维权】协会建立破产管理人维权机制,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维护破产管理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职业培训】协会每年组织不少于四场专业培训,提升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平。


第八条  【案件研讨】协会应经常性地组织疑难案件和新发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员可就相关案件和问题申请协会组织研讨。案件研讨可邀请专家、法官、外地管理人参加。


第九条  【调研】协会关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普遍性障碍,组织调研提出调研报告,促进破产案件办理。


第十条  【管理人互助】协会建立破产管理人之间的互助制度,充分发挥有经验的破产管理人的帮助带动作用,促进全市破产管理人办案水平提升。


第十一条  【汇编案例】协会每年组织遴选汇编具有代表性的破产案例,为管理人工作提供参考。案例汇编可视情况出版发行。


第十二条  【经验总结】协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管理人经验总结交流会,汇总成功经验做法,为全市破产管理人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改革创新】破产管理人应关注破产领域的改革创新,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意见和建议。破产管理人可就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向协会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四条  【案件公开】协会制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操作办法,破产管理人应按相关规定公开破产案件信息,充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协会推进建立破产案件管理平台,实现破产案件管理流程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十六条  【特色优势】协会应组织加大对个人破产、跨境破产的研究,适时推出个人破产和跨境破产办案参考意见。


第十七条  【宣传推广】协会应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自媒体平台,加大深圳破产制度、典型案件和相关活动的宣传推广,扩大“深圳破产办理”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  【对外交流】协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国内外的业务交流活动,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与其他省市管理人协会的经常性联系,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建立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机制,促进破产案件办理。

建立与香港破产管理署和清盘人的经常性联系,学习香港先进经验。


第十九条  【举办论坛】协会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市场化破产”高峰论坛。


第二十条  【学术和实务期刊】协会应收集汇总破产办理理论与实务信息、案例信息,每季度向会员印发内部资讯期刊,为破产管理人办案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联系高校】协会与高校加强联系,邀请专家教授对管理人进行破产法教育培训和共同实施破产法相关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部门联动】协会应与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和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对管理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协会每年随机对机构管理人进行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团队制度、人员结构、办案质效等,检查人员可对相关事项进行询问。

工作检查情况作为对机构管理人考核的参考,报送相关法院。


第二十四条  【表彰奖励】协会建立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管理人和对行业作出特别贡献的管理人予以表彰奖励。

奖励的种类、情形、程序等由理事会拟定会员奖励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效】本公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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