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体系,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更名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并起草配套指引(以下合称“《征求意见稿》”)。12月30日,中基协就相关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
《征求意见稿》包括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征求意见稿)》3项配套指引,共计5个文件。
现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其生效期间内,以《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规章的基础,在规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业务,维护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试行《办法》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并于2014年2月7日生效,已经实施了八年之久,其对当前的行业现状与实践情况已无法做到精准、全面的覆盖。因此,本次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
本次修订思路主要有三:
一是总结实践经验,整合自律规则,明确登记备案标准。初步形成“办法+指引+案例”的规则体系,推动私募基金自律规则的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
二是落实扶优限劣,坚持抓规范与促发展相结合。一方面在遵循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本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风险防范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适度提高登记备案规范要求,严把行业入口关;另一方面充分落实扶优限劣、分类管理,体现对创投基金的差异化安排,为合规守法的“真私募”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环境。
三是探索全流程自律管理。强调持续合规和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丰富、完善自律管理手段。针对各类违规行为,设置了一系列由轻到重体系化的自律管理措施,提升自律管理水平,加速不良机构和行业风险的出清,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上述修订思路,《办法》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登记备案原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归本源;二是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三是明确私募基金业务规范,促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四是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五是富自律手段,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
修订后篇幅共六章82条,内容包括总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变更和报送、自律管理和附则。《办法》在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并更新登记备案材料清单,梳理登记备案核查要点,持续公示典型案例的基础之上,将原本碎片化的文件进行了整合,形成了集中的业务标准和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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