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下)

2023-08-28  作者:韩冬雪  

引   言

上文介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中的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涉及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些案例,本文将《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中剩余的几款规定进行分析阐述。

一.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单从法条上看,只要劳动者辞职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辞职后就可以向用人单位要经济补偿金,如果这样简单地进行认定,势必会对企业造成不公。


首先,来看看关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45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依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法院认为,刘某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之二是江X洁具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查,对于2021年12月及2022年1月的工资,江X洁具公司已多次催促刘某群签收,是由于刘某群个人的原因迟延办理。因此,江X洁具公司对于未及时支付工资不存在主观故意。另外,虽然江X洁具公司需向刘某群支付部分工资差额,但江X洁具公司要求刘某群签收工资时,刘某群并未对工资数额提出异议。而且,综合本案的证据可知,江X洁具公司对于刘某群工资数额的计算方式与本院认定的计算方式存在偏差,因此,可认定江X洁具公司不存在克扣工资的主观故意。综上,刘某群主张江X洁具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虽然鸿X公司在2021年12月3日支付侯某胜2021年8月绩效奖金375元,但因绩效奖金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来可以被评价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而决定发放的奖励,且鸿X公司与侯某胜双方之间从9月开始协商调岗,侯某胜亦从9月开始待岗,10月份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鸿X公司在此期间时因不能确定而未发放侯某胜8月的奖金亦合情理,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拖欠恶意,侯某胜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时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促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是法律规定的主旨,如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才属于法律所要制裁或约束的对象。本院认定汉X公司欠付张某高温津贴、年休假工资,两者虽在性质上应认定为劳动报酬,但均不属于劳动者主要收入来源,用人单位的少发并不会对劳动者生存造成实质性影响,尚不属于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过错。本院认定汉X公司欠付张某加班费。根据张某提交的短信、双方陈述可知,工资差额系因加班时数核算争议导致,且汉X公司每月将工资数额发送给张某,未有证据显示张某就此提出异议。故上述工资差额并不是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恶意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张某要求汉X公司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再来看看关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

关于“未及时”,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依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无故拖欠”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来说工资是必须在固定周期发放的,至少每月一次。只有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延迟支付。所以,没有正当理由超期支付就是属于“未及时”。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深圳地区根据以上规定,正常情况下当月的工资应当于下个月的7日前支付,否则就属于“未及时”,如“确有正当理由”,可以延后5日,最晚不迟于12日发放,否则就属于“未及时”,如用人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需要继续延长工资的支付时间,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即便如此,最晚也不能迟于22日,否则也属于“未及时”。


最后,当用人单位出现“未足额”、“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还要必须履行通知义务,经通知后用人单位仍拒绝支付的情况下,主张经济补偿金才能获得支持。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予以补发了,其主张经济补偿金并不能获得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1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第84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地区也有类似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第6条,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但在劳动者以前述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能否支持?


答: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予以补正,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综上,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工资发放日应当定于次月的7日之前进行发放,其次不应无辜或恶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有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时,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予以补发,但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则不会被支持。


二、关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今,用人单位普遍知晓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关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包含“未足额缴纳社保”,即用人单位以低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缴纳社保,是否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认识是不足的。尤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关于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曾存在着很大争议。


  • 案例12:(2020)粤03民终25482号

员工李某兵以用人单位新X丽鞋业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与新X丽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经过劳动仲裁后依法向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X丽公司因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保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深圳市龙华人民法院判决新X丽公司支付李某兵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新X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于法有据,应依法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驳回新X丽公司上诉。


  • 案例13:(2020)粤01民终14922号

王某良以中X安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等解除与中X安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后依法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关于未足额缴纳社保问题,中X安公司已为王某良交纳社会保险,王某良以中X安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该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保问题,中X安公司已为王某良缴纳社会保险,至于王某良认为中X安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数额缴纳,其可向中X安公司提出要求补缴或向社保机构反映,王某良以中X安公司未足额缴纳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中X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


除了各地区法院判决存在不同,相应法律法规也同样存在矛盾的时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裁判指引》第94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附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中的第25条指出,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我院在2009年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时就已明确应当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本条所称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既包括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之后的社会保险费,也包括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依法为劳动者补缴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补缴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


2008年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但该指导意见于2021年1月1日已被废止。至此,关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含“未足额缴纳社保”基本已经统一。


综上,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及时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权自行“降低标准”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深圳地区,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缓冲期,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三、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每个企业基本都会制定相应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但在制度条款设定上为了公司利益或者严格管理的角度出发往往会存在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情况,例如:限制女性职工生育;加班无条件服从;加班没有加班费;造成损失扣除全部工资赔偿;内部员工不得谈恋爱结婚;强制超时加班;体罚;搜身;罚款等。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如果公司的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案例14:(2023)京03民终261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印刷X公司发布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中加班管理之条款中规定“非操作序列员工工作日加班不计为加班,周末加班计为加班。”明显损害劳动者权益,违反法律法规,且印刷X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刘某加班工资的情况,故印刷X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综上,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虽然用人单位可以自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规章制度需要即合法又合理,用人单位需知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配套规章等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再行制定规章制度,避免出现规章制度违法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至此,关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基本解读完了,但鉴于目前各地对于38条规定如何适用的裁判口径还存在诸多观点的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屡有发生,对于跨地域用工的用人单位而言,在日常管理中涉及员工基本劳动权益问题时更需谨慎为之,以防处理不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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