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其中,《决定》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并在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从事新闻、出版、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信息详情请见:国务院决定修改《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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