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省自然资源厅在没有当地政府关闭决定的前提下,也没有通知采矿权人,直接公告注销还在有效期内(有效期至2029年)的采矿许可证,造成采矿权人巨额经济损失,当事人先后提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监督等救济程序,目前该案件在抗诉监督审理过程中。
分析
由上述案例看出,发证机关直接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引发的严重后果:
第一,不尊重采矿权人已经取得的用益物权权益,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重破坏各类主体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信心。
采矿权是用益物权,采矿权人获得采矿许可证后,往往都会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建设开发,如各级行政机关无视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一纸公告就可以注销该项重大财产权益,后果非常严重。
第二,直接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漠视采矿权人程序及实体权利
如果按照16号文及4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政策性关闭程序、吊销程序、采矿权人主动申请注销程序、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的注销程序,都会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采矿权人在每一个程序当中都可以依法行使如要求回避、进行申辩陈述、要求听证等各项程序及实体权利,即便是最后矿山被关闭、采矿许可证被依法吊销,采矿权人的重大财产权益会在上述程序中、会在行使程序及实体权利的过程中得到维护。不会像笔者参与办理的案件一样,采矿权直接被公告注销,导致采矿权人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了重大财产权益。
第三,对1574号文的滥用
1574号文规定的是政策性关闭矿山情形下,采矿许可证的公告注销程序要求。但现实生活中,各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生态文明建设,以环保为名,借1574号之机,滥用“责令关闭”权利,造成矿产开发秩序的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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