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明确21项商业广告代言活动负面清单

2022-12-06  作者:上海市人民政府  

近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旨在规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引导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指引》明确:

1.网络直播活动中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参与网络直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以其名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也属于广告代言;


3.已建立广告代言关系的广告代言人接受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委托,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包括各类自媒体、社交媒体)发布广告,同时构成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指引》明确商业广告代言人及广告代言活动的21项负面清单,包括: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2.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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