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主要内容分为八章二十九条,对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规定。第一章主要是起草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划分等;第二章主要是信用信息的构成和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公示等流程;第三章主要是信用信息的记分规则、信用等级划分、信用发布;第四章主要是信用信息异议申请与受理、异议复核;第五章主要是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六章主要是信用预警、信用修复;第七章主要是住建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第八章主要是明确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附表包含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异议申请表、不良行为信息修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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