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发布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指引(2024)

2024-05-29    来源: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意识,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参考《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制定目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指引的目标是,通过对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推动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合规风险】本指引所指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知识产权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

涉知识产权的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权合规风险:

1.生产、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风险;

2.被他人专利侵权的风险;

3.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行政裁决被认定侵权、无效的风险;

4.未能有效开发和实施专利、管理不善导致专利失效的风险。


(二)商标权合规风险:

1.商标未注册或被他人抢先注册、重点类别保护力度不够、申请的标识不全面等商标申请的风险;

2.超出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商标使用的风险;

3.生产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


(三)著作权合规风险:

1. 职务作品、委外创作、版权商的权属确定风险;

2. 作品素材侵权的风险;

3.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风险;

4. 许可使用和转让中的风险。


(四)商业秘密合规风险:

1. 被他人盗窃、以间谍或黑客手段窃取的风险;

2. 内部员工被收买的风险;

3. 对外宣传、合作过程中泄露的风险;

4. 员工离职泄密的风险。


第四条【合规体系】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的建立应当涵盖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以及风险识别处置体系。


第二章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组织设立】企业可根据自身行业性质、经营规模等配置知识产权合规部门或合规人员,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在直接负责各项合规管理工作的同时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管理支持,并确保其对涉及重大合规风险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合规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知识产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与目标,明确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和权限,配备知识产权合规部门或合规人员,可设置知识产权总监和知识产权管理员,具体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总监岗位职责:组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组织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保护方案,监督、指导知识产权管理员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知识产权工作有关情况,落实知识产权管理责任。


(二)知识产权管理员岗位职责:负责企业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等,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组织保障】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对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给予支持,确保合规部门(人员)行使职权的独立,保障资源充足。


第三章 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第八条【人员管理制度】企业可制定员工手册,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与义务:

(一)企业及员工有权保护本企业专利不受侵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企业及员工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谨防侵犯他人专利权。

(二)企业及员工不得冒充和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同时,应注意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发现冒充和假冒等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将相关资料留存入档,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考核制度】鼓励企业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合规考核指标,纳入对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将员工的合规履职情况作为员工考核、提拔、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运用与保护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资源配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立知识产权经常性预算科目,保障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经费项目包括:用于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维护、检索、分析、评估、诉讼和培训等费用;用于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机构的运行费用;用于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和维护的费用;用于知识产权激励的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保密管理】企业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设定保密登记和接触权限,对容易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秘密流失的设备,规范其使用人员、目的、方式和流通;明确涉密信息范围,规定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及销毁的要求;明确涉密区域,规定客户及参访人员活动范围等。


第十二条【合规文化】鼓励企业建立分层级合规培训制度,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价值观、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重视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第四章 合规管理运行体系

第十三条【供应链管理】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供应链管理,在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对涉及的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分销商以及零售商进行全链条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各环节知识产权风险。


第十四条【采购管理】收集供应商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避免采购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必要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权属证明;做好供应商信息、进货渠道、进价策略等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十五条【生产管理】在生产过程中对有知识产权价值的创新成果进行评估、确认,及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于生产过程进行全流程管控,保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委托加工】注意规避对外加工业务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对于承揽委托加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加工业务时,应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生产数量与期限等,查验委托方身份及其知识产权证明,核查知识产权法律状态,防范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超范围使用、超额生产等风险。


第十七条【销售管理】对于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在产品宣传、销售前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加强商品溯源管理,建立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五章 合规风险识别处置体系

第十八条【风险识别】企业应建立合规风险识别机制,全面系统梳理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建立合规风险台账,对风险源、风险类别、风险形成因素、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发生的概率等展开系统分析,对有典型意义、普遍存在的以及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风险应及时发布预警。


第十九条【侵犯商标权风险防范】企业在制造、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商标标识时,应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一)商标许可风险,在自行制造、接受委托制造过程中,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须确认是否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时,应严格避免授权超期、超范围使用,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二)销售注册商标商品风险,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前,须确认拟销售商品为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结合销售方销售资质、进货价格、交易方式、商品质量等方式综合判断。


(三)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风险,在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前,须确认拟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已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


第二十条【侵犯专利权风险防范】企业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前,须确认拟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已取得权利人许可,应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侵犯著作权风险防范】企业复制发行、传播、销售他人著作权作品前,须确认拟复制发行、传播著作权作品已取得许可,应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一)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复制发行录有他人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侵犯商业秘密风险防范】企业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前,应排除以下情况: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三条【风险处置】企业应根据业务情况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合规风险制定知识产权风险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相关举措、整改时间节点等具体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四条【风险报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处置情况进行评价,梳理形成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内容、原因分析、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等,企业可通过风险报告及时修正、持续改进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追责机制】企业应当建立问责与惩戒制度,明确相关措施,并对企业的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以改进和完善原有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指引效力】本指引不属于强制性管理要求,为鼓励性、指引性文件,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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