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决定》全文详见: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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