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22年3月,艾瑞咨询与天下秀联合发布《2022年中国红人新经济行业发展报告》,报告指出,基于数字营销驱动下的红人新经济,是我国数字经济和“三新”经济的典型业态之一,以红人新经济为基础开展的商业形式日渐丰富。据报告引用的统计测算,预计2024年红人新经济关联的产业市场规模有望突破七万亿。随着Web3.0时代的到来以及用户消费需求及使用习惯的升级,红人新经济将创造更多价值。
达人(KOL,也称红人)作为红人新经济的核心角色,在红人新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MCN机构发展的核心资源之一。现阶段以无忧传媒、伐木累等知名企业为代表的MCN机构旗下已签约有大量达人,并有众多腰尾部MCN机构正在寻求高质高量的达人签约机会,以求发展。
为更好地为MCN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拥抱数字经济新业态,笔者撰写本文,通过分析达人签约、管理和解约三个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对MCN机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给予一定的建议以作防范。
一、达人签约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提示
签约是MCN机构与达人建立正式法律关系的起始环节。签约过程中,MCN机构与达人之间众多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合同进行明确,合同可谓是签约过程中的核心要素。然而,实践中部分MCN机构特别是腰尾部的MCN机构,会从网络上下载一份“合同模板”或通过一些方式获取头部MCN机构的合同直接进行使用,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首先,网络上的“合同模板”条文简单、版本老旧,无法涵盖新业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观点、新情况,也无法契合MCN机构自身的企业文化、管理模式及运营模式,导致双方的部分约定不明,产生纠纷时无条款可依,最终使得双方合作不欢而散。
其次,头部MCN机构相较腰尾部MCN机构而言,其商务资源、培养模式等都较为成熟,通常在签约过程中具有优势的谈判地位。倘若将其合同直接拿来使用,其中的一些较为严格或复杂的条款可能使达人产生疑虑情绪,这将不利于双方建立信任,甚至会对接下来的签约和合作造成阻碍。
因此,MCN机构在选择和完善签约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自身情况,确定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合同模板。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就几个较为重要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协助企业完善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签约合同:
(一)确定MCN机构与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目前MCN机构与达人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关系和以《民法典》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为方便表述,本节以下称“合作关系”)两种。二者在权利义务上都有不同。具体如何选择,MCN机构及达人主要需考虑两个方面:
1.法律关系的选择
(1)劳动关系。MCN机构期望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达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尚在发展阶段、体量较小但具有潜力,MCN机构愿意孵化的达人。另一类是直播时间相对固定、依赖MCN机构IP发展的达人。此情况下,达人的内容创作及表演一般以MCN机构为主导,且达人的成长主要借助MCN机构的人力物力资源。此时若MCN机构不对达人加以劳动法律关系下的管理,将会影响MCN机构正常运营(如内容产出、货物售卖、管理成本控制等)的质量及效率。
(2)合作关系。在合作关系下,由于MCN机构与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无明确法律条款进行规定,故其形式较为自由,通常适用于尚未形成紧密合作关系或自主性较高的达人签约。在该情况下,达人一般看中了MCN机构的商业运营能力,MCN机构也看到了达人可能带来的商业价值。该模式下,内容质量主要依靠达人,增值服务(如热点建议、流量扶持、商务接洽等)则由MCN机构提供。由于该种方式下,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权利义务主要需通过合同条款进行确定,因此合同条款的设计十分重要。
由于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分属于不同法律部门调整,两种法律关系对MCN机构及达人对彼此权利义务的约束也有所区别,笔者在此对二者间较为重要的三个区别进行详细分析:
在劳动关系中,MCN机构对达人的管理主要通过劳动法律的规定以及机构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例如,MCN机构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达人在固定时间和场所进行演艺活动,对达人的演艺活动内容进行约束,但该模式下MCN机构需保证给予达人的报酬符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面对紧急演艺活动时,还应当向达人支付加班费。
在合作关系中,MCN机构对达人的管理则是主要通过合同条款进行约束。例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视频更新的频率,给予达人灵活的创作空间,同时可以约定“艺德条款”,对达人的生活作风进行约束,同时防止或减少因舆论等问题可能给MCN机构造成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许多MCN机构专门设置了“达人手册”等类似文件,将一些约束性质的制度置入其中,并通过将“达人手册”列为合同附件的方式对达人进行管理,这是一个值得尝试的做法。但笔者认为,“达人手册”存在被认定为MCN机构规章制度的可能,进而双方的合作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这对MCN机构而言将有不利。
在劳动关系下,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主要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例如,当MCN机构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为达人缴纳社保的情形时,达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达人存在严重违反MCN机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MCN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对此不再赘述。
在合作关系下,双方的合同解除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外,还可通过合同条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约定,这显然更契合红人经济行业的高流动性、自由性特点。对于该部分,笔者将在第三部分进行详细阐述。
解除合同所伴随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是解除合同的成本问题,这既包括经济成本,也包括时间成本。
在正式劳动关系下,除特定情形外,达人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MCN机构,相应的,MCN机构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通过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合同。对于达人而言,其解除合同需要承担一个月的时间成本,对MCN机构而言,其解除合同则需要在符合程序和实体要件的条件下进行,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倘若需要在不符合法定情形时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达人而言,其将可能需要赔偿因此给MCN机构造成的损失,对于MCN机构而言,则其需要向达人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在合作关系下,双方合作关系的解除成本主要需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来决定,这些条款包括无成本的解除以及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的解除。通常情况下,MCN机构为保障达人经纪权的稳定性,会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高额的违约金,处于弱势地位的达人也无法就此进行协商。这使得达人解除合同的成本较高,即使等待合同期限自然届满,其也将面临高额的沉没成本。不过,该类条款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被认定为显示公平进而被司法机关进行调整的可能。对此,笔者在第三部分违约金条款的设计及违约金数额的认定方式处将进行详细阐述,以求在满足MCN机构诉求的同时也能够保护达人的合法权益。
除上述三个主要区别外,二者之间还存在其他不同,例如:劳动关系下,MCN机构应当为达人缴纳社会保险,但合作关系下则不用;劳动关系下,达人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合作关系下,达人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劳务报酬,若达人通过工作室等形式与MCN机构签约,则达人最终所取得的收益可能属于经营所得、股东分红等,因此在税务的处理方式上也将有所区别。另外,劳动合同中一般不能约定违约金(服务期约定及保密条款除外),劳动关系下竞业限制的竞业补偿金成本也较高,且工作超过了法定时长可能还需支付加班费。
尽管二者之间各有利弊,但我们更建议MCN机构在合适的情形下,通过尽可能的完善合作协议条款和达人手册等方式,选择与达人建立合作关系的模式进行签约。一方面,MCN机构能够减少用人及管理成本,另一方面,该种模式也更契合行业特点、商业模式以及达人的职业特点,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因此,除有特殊说明外,本文的以下内容将围绕合作关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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