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9年5月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聚焦政府投资方向,将有限资金用在最紧迫的领域外,从法律层面上为政府债务融资设置了一道“防火墙”。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四川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 。
一 、政府投资基础
1. 明确政府投资的定义
符合政府投资的定义需要满足两个要求:一是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
2. 明确政府投资领域
政府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3.给予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的权利
《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并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给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应的政策措施制订的权利,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撬动社会资本的任务细化到了下级政府。
4. 明确政府投资方式
《意见稿》指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同时,还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5.建立县级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库
《意见稿》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意见稿》用了一个“等”字,表示除了建立“项目库”也可以有其他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储备和管理的方式。
二、政府投资决策
1. 明确项目单位编制文件
《意见稿》 明确了项目单位应当编制的文件和流程。相比于其他省市出台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在需要项目单位编制的文件中还有一项:概算。虽然在《意见稿》并未将概算作为需要审批的文件之一,但是在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了审批部门应当审核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明确了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也就是说,“投资概算”包含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即应当编制并提交审批的内容之一。
2. 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审批
一项一码《意见稿》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http://tzxm.sczwfw.gov.cn) ,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平台为项目单位提供审批事项相关咨询服务。
此外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 、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审批部门在批复文件中规定有效期
相较于相比于其他省市出台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如上海规定的统一有效期是项目建 议书自批复之日起2年。而《意见稿》未明确约定批复的有效期,而是给予审批部门可以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的权限,不排除不同审批部门或者针对不同的项目的批复文件会有不同的有效期。
4.投资项目限额要求
《意见稿》要求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限额。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如果出现超过10%的,项目单位还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5.可以简化的政府投资项目
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项目都应当遵循严格的文件编制和审批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流程,包括纳入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以及国家和省对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意见稿》规定,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2)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1.项目按照批准内容实施
《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2.项目所需资金应当确保落实到位
《意见稿》规定,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且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如果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这有利于约束超规模、超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有利于地方债务风险防范。
3.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期
《意见稿》规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期 。 这强化了施工企业的自主经营建设,制约了政府方及相关方不当指令等干预行为,有助于施工企业稳妥推进项目建设, 减少施工过程纠纷,弱化工期逾期风险。
4.项目不得垫资
《意见稿》规定,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这一方面同样强调政府不能轻易进行隐性举债,对政府的债务和资金来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对工程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及时性提供了有力保障,提高施工企业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积极性,提高了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款回款效率,也缓解了企业垫资的现金流压力。
五 、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1.“后评价”制度
《意见稿》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这能够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审批流程 、 “事中” 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以此促进政府投资效益提升。
2.在线平台报送项目
《意见稿》规定,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在线平台将在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各监管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平台的作用并主动利用平台、善于利用平台做好各项工作。
3.项目信息依法公开
《意见稿》 规定,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执法查处的信息依法公开“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前期论证不充分、决策程序不规范”“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常见问题,“信息公开”将发挥其监管作用。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