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通告,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第四条“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修改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征求意见稿详见:关于对《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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