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与段英劳动争议案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2-26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川01民终26361号


关键词: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 号)第五条第一款。


争议焦点:

1.段英是否在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信和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与段英的劳动合同,若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赔偿金的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段英于 2010年4月22日入职信和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22日至2011年4月21日,段英从事机电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2011年4月20日,段英与信和公司续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3月13日,段英与信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4年4月22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段英从事合约主管岗位工作。2017年11月13日,段英与信和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1月15日解除。


上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的当日即2017年11月13日,段英与信和公司再次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段英从事成本管理工作。2018年11月30日,段英与信和公司续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10月21日,信和公司向段英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段英将于2021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再续订。2021年10月29日,段英向信和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与信和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信和公司未同意。2021年11月30日,信和公司正式终止了与段英的劳动合同,段英随后移交了工作。2021年12月2日,信和公司向段英作出《关于离职结算手续办理的告知函》,要求段英及时办理结算手续、领取经济补偿。2021年12月4日,段英收到上述告知函,以经济补偿金额不对为由未办理书面离职手续。2021年12月29日,段英作为申请人以信和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607104元。2022年6月30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信和公司向段英支付经济补偿金83556元。


裁判理由:

第一,关于段英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根据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案中,段英在信和公司不同时期从事的造价工程师、成本管理等工作,均属于技术性岗位,应当认定段英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第二,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计算年限的问题。信和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理由如下:一方面,本案系劳动合同到期,信和公司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情形并非信和公司单方解除与段英的劳动关系,因信和公司并未实施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本案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到期系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本案属于法定终止的情形,信和公司在段英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也不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至于段英主张的信和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本院认为,该条规定系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如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不能再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段英主张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本案虽不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本案系信和公司不同意与段英续签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本案符合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再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五条第一款: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虽段英主张信和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能成立,但如前所述,本案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按照前述规定,信和公司应当向段英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信和公司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与段英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当认定双方前一段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15日解除。如前所述,案涉信和公司与段英的劳动关系应从2017年11月16日起算,相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也应从 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11月30日到期,此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超过四年、不足四年半,因双方对段英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均无异议,经济补偿金应计算为94000.5元(20889 元/月×4.5个月)。


裁判结果:

一审:

1.信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段英支付赔偿金501336元;

2.驳回段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1.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12904号民事判决;

2.信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段英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4000.5 元;

3.驳回段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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