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电商平台未尽信息披露义务须担责

2025-08-05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7月3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侵犯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原告赫某汀公司发现,某网络平台(由蛋某公司运营)上有商家销售的连衣裙使用了其著作权登记过的图案,赫某汀公司向该平台申请披露侵权人信息被拒。法院认为,蛋某公司未直接实施侵犯涉案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其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下架了被诉服装,履行了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但蛋某公司拒绝信息披露义务缺乏依据,且由于蛋某公司及涉案店铺未在网络平台公示涉案店铺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导致赫某汀公司无法准确识别该案直接侵权人,赫某汀公司主张蛋某公司迟延披露涉案店铺主体信息成立。判决蛋某公司赔偿赫某汀公司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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