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近4千万利息收入未报税,需补缴税款758万元

2025-12-04    

导读:

自然人熊某某在2014年至2020年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向企业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累计高达3889.8万元,却未依法申报缴纳任何税款,经税务机关稽查,其需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即达758万余元,并需加收滞纳金。此案再次警示,自然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法定应税所得,无论是否取得发票或是否被支付方代扣代缴,纳税人均负有主动申报义务,面对日益严密的税务监管与大数据稽查手段,个人纳税人务必重视对各类资产性收入的税务管理,避免因忽视或隐匿申报而面临巨额的补税、滞纳金乃至罚款的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税一稽处告〔2025〕***号


熊某某(身份证号码:************):

  

对你(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2月22日之前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你出借资金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2020年间取得对应的利息收入共计38898083元,该笔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你未签署意见。

  

二、对你上述行为拟作出处理决定:

你2014年至2020年借款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取得利息收入38898083元,均未申报相关流转税费及个人所得税,应补相关税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你2014年至2016年4月取得的利息收入4375000元应缴纳营业税21875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你取得上述利息收入需补缴个人所得税7588686.21元。上述应补缴税费属期详见附表《税费计算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补税费中,2014年至2019年12月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均已过追征期,2014年至2018年个人所得税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表:《税费计算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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