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海洋生态环境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积极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如何提高全民海洋意识,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保护海洋生态?
6月5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杜前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并适用购买“蓝碳”和生态修复补偿相结合方式,成功调处该起纠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宁波大学学生等近100人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至25日,被告金某兴、王某方、王某礼明知处于国家规定的禁渔期,仍雇佣多人,驾驶两船在东海海域使用双拖网进行捕捞作业,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约54000斤,销售价格共计51364元。经检测,两船使用的渔具类别均为双船拖网类,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25mm、23mm,明显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54mm。
检察机关起诉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三被告的违法行为后,于2024年2月5日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24年5月15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某兴、王某方、王某礼支付4.6万余元生态功能价值补偿金和10.3万余元资源增殖修复补偿金。
法院认为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金某兴、王某方、王某礼在禁渔期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出售获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造成了海洋渔业资源损害,破坏了海洋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金某兴、王某方、王某礼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达成调解
庭审中,经过宁波海事法院调解,三被告充分认识到自己从事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补偿责任。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与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其中4.6万余元的生态功能价值补偿金通过购买“蓝碳”的方式履行,三被告签订《碳汇认购书》,并当场交付了购买“蓝碳”款项。这起公益诉讼案件以当庭调解的方式顺利了结。
庭审结束后,宁波海事法院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产权交易中心举行“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碳汇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仪式,共同推动海洋资源保护,共建“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洋。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前出席仪式并讲话,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文燕等出席仪式。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产权交易中心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杜前院长指出,设立宁波市首个海洋生态公益诉讼生态产品账户,并完成全省首例“蓝碳”交易的闭环运行,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也是助力浙江高标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重要举措。杜前院长强调,要强化理念认同,扩大“蓝碳”的司法运用场景,充分发挥“蓝碳”资源的最大效益。强化责任担当,持续完善“司法+蓝碳”与“蓝碳交易平台”直通机制,努力打造具有宁波特色、浙江辨识度的“蓝碳”经济发展“宁波样板”,积极探索生态共富新路径。强化法治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珍惜海洋资源、爱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合力守护“海洋生态之美” 。
会上,宁波海事法院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产权交易中心签署了宁波市“海洋生态司法保护+蓝碳交易”合作机制框架协议。该协议旨在建立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和“蓝碳”交易之间的直通机制,有效整合海洋“蓝碳”资源,为海洋“蓝碳”经济发展提供路径参考和实践支持。
协议围绕“海洋生态司法保护+蓝碳交易”达成6项合作事项。根据协议,宁波海事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可委托专家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进行海洋碳汇价值转化,并引导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认购“蓝碳”生态价值产品。
签约后,宁波海事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启用首个“海洋生态公益诉讼生态产品账户”,该账户用来开展海洋司法“蓝碳”产品的交易登记、结算、核销等。在现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将三被告用于购买“蓝碳”的4.6万余元与宁波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了交接,标志着首宗在浙江闭环的“蓝碳”交易顺利完成。
什么是“蓝碳”?
“蓝碳”,又称“蓝色碳汇”或“海洋碳汇”,特指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目前,发展“蓝碳”的主要方式是保护和培养三大“蓝碳”生态系统——海草床、红树林和盐沼,并建立“蓝碳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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