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出台《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2024-04-28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发展,泸州市结合企业破产重整、和解工作实际,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泸州分行等6部门联合制定并出台《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


信用修复范围

《办法》明确,修复对象为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被认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实行“谁认定、谁修复”,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反馈和信息处理。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应当遵循自愿申请、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平等保护、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原则。


信用修复办法

《办法》主要围绕重整、和解企业的纳税、市场监管、司法、金融和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信用异议处理,加强对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破产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等方面,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措施。


纳税信用方面:申请人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纠正相关纳税失信行为的,可凭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市场监管信用方面: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信用修复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完成信用修复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信用平台网站;对“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四川泸州)”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人已纠正违法行为,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可凭相关材料,通过以上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请终止公示有关行政处罚信息;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信息修复,认定单位将严格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信用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司法信用方面: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破产企业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失信信息。有纳入期限的,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金融信用方面: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计划执行完毕后,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或执行完毕后,申请人可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等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情况;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偿后,应当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数据库中展示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得到妥善安置后,应适时调整企业资产质量分类,并报送至信息数据库,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信用方面: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资格,促进重整企业保持经营价值。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及时在信用门户网站添加企业重整情况信息,符合相关规定的,采购人不得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参与泸州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信用修复程序

《办法》明确,申请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应向认定单位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相关材料。管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认定单位在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认定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意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信用修复完成后,应当及时推送至原失信信息共享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并移除联合惩戒名单或取消惩戒措施。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的出台,不仅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加速器”,还是提升社会治理成效的“新引擎”。针对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税务协调、融资需求等现实问题,泸州市级相关部门急企业之所急,推动建立破产案件涉案企业信用修复长效机制,有效推进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落地落实,助力涉案企业“涅槃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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