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01-24    来源:威科先行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二审:(2022)最高法民终24号

 一审:(2018)川民初76号


关键词:

优先受偿权/停窝工损失/不当限制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1.府河苑公司立即向龙元集团支付己完工程的工程款共计160263243元;

2.府河苑公司立即向龙元集团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

3.府河苑公司立即向龙元集团支付迟延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暂计15316879.57元(从2013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4.府河苑公司立即向龙元集团支付迟延支付进度款利息暂计26373103.46元(从2013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和逾期支付结算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5.府河苑公司立即向龙元集团支付迟延开工补偿费2996000元(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从2012年8月3日计算至2013年6月19日);

6.确认龙元集团就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大学××名城(原盛源•学府名城)1#楼A区、1#楼B区、2#楼、3#楼、4#楼、5#楼、6#楼、7#楼及商业、8#楼及各楼栋地下室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府河苑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承包人就停窝工损失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

一、双方合同关系

2012年5月3日,(甲方)府河苑公司与(乙方)龙元集团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交大府河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2012年合同》),载明“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盛源•学府名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成都市郫县犀浦西南交通大学新校商住区;工程内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范围的土建及一般水电安装及弱电配管工程负责包干完成(除甲方负责的土石方开挖、电梯、智能控管系统等以外的所有内容)。

三、合同工期中标工期总日历天数约730天。

四、质量目标及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质量合格。

五、合同价款暂定建安造价(大写人民币):伍亿伍仟万元整”。“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二、履约保证本合同签订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其中,签约当时支付10万元定金,签约后的一周内支付1000万元,签约后的两周内支付1990万元);乙方施工完成其中1栋(1单元和2单元)、2栋地基与基础和正负0.00标高上一层主体工程浇注砼板且其分部分项工程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750万元;乙方施工完成其中1栋(1单元和2单元)、2栋结构主体工程封顶(断水)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750万元;乙方施工完成其中1栋(1单元和2单元)、2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750万元;乙方施工完成整个项目8栋(10个单元)结构主体工程封顶(断水)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退给乙方余下的履约保证金750万元。三、计费造价按照2009四川省清单计价定额及最新相关文件规定和成都市建委工程造价材料价格信息(用材期间以加权平均计价)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或结算税前总价下浮2.5%;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现场认价。四、承包范围1.乙方按审定后的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范围的土建及一般水电安装工程负责包干(包工包料)完成(除甲方负责的土石方开挖、电梯、智能控管系统等以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电梯配合费,乙方按其安装费的3%收取,其余的配合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2.乙方可参加组织提供材设信息,比质比价比服务算成本,在同等条件下可由乙方采供(非乙方承包范围)。五、开工竣工1.本项目合同工期,单位工程按定额工期提前20%;整个项目总工期按定额工期提前15%;乙方按照本协议工期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提前,甲方奖励给乙方1万元/天;工期延误,乙方付给甲方1万元/天。2.本合同签订且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甲方办妥施工许可和建安招投标及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后工程开工;甲方原因延误开工,从延误开工之日起至可正式开工之日时止,可按履约保证金的银行贷款同期(人行规定基准)利率2倍向乙方补偿其资金费用;工期及竣工时间顺延。六、款项支付1.乙方施工完成1栋(1单元和2单元)、2栋基础和地上一层主体工程的七日内,未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收悉审定结算款的80%;往后每月25日乙方提送已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进度结算,甲方次月5日内向乙方支付以收悉审定进度结算款的80%;整个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审定结算款的90%;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期限内收悉审定竣工结算,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其总价的97%;余3%为质保金,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2.在施工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延误期间,甲、乙双方签章认可金额按应付未付额的银行贷款同期利率(人行规定基准)2倍向乙方补偿其资金占用费用,乙方应按双方确定的进度计划继续施工,不得延误工期;如因甲方连续拖欠三个月应付未付工程款,乙方可用现行法律法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七、其它约定1.乙方同意协助甲方办理建安招投标、施工许可涉及建安队伍进场开工前的各项工作,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或预交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2013年5月24日和2013年12月6日,府河苑公司就案涉工程一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发出招标通知书,龙元集团提交投标文件后,府河苑公司随即于2013年7月2日和2014年1月17日向龙元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由龙元集团为案涉工程一标段和二标段施工的中标人。


备案于2013年7月1日和2014年1月23日(签订时间不详)的两份《备案合同》对一标段、二标段进行了分别约定,两份合同总的工程范围与《2012年合同》工程范围一致。一标段工程价款是233744303元,其中包括暂列金额17815392元。二标段工程价款是134397106元,其中包括暂列金额10305381元。两份合同对其余条款约定一致。载明:工程质量:合格。工期:400日历天。进度款支付方式:1.地下室施工至正负0.00顶板结构完,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40%支付;施工至8层(含8层顶板)结构完,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40%支付;以此类推,按8层为一个节点支付,同时结构封顶亦为一个节点。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3.承包人按要求提供全套竣工资料且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审核金额的80%,其余部分至审计部门竣工结算后支付至95%,剩余部分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和审计保留金。4.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审核金额的5%,待质量保修金届满后14个工作日内返还余额(不计利息)。5.审计保留金为结算审核金额的5%,在本工程审计完毕后,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尾款。竣工结算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一式四份合格的全套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合格且齐备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2.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单位的基本审核费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在5%以内(含5%)的,由发包人承担审减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减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以外的审减审核费用(按审减额的5%)由承包人承担。审增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通用条款约定了发包人违约责任外,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均未约定发包人违约条款,仅约定了承包人违约条款。其后双方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对工期及相应的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间进行了变更约定。将一标段工期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二标段工期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二、合同履行情况

2012年5月17日,府河苑公司向龙元集团发出进场通知,龙元集团进场施工。2014年6月27日,龙元集团向府河苑公司发出关于延迟开工增加费用的索赔报告,府河苑公司收到未回复。2015年5月20日、2015年12月7日、2016年12月18日、2018年1月28日,龙元集团又四次向府河苑公司发出索赔报告,主张因府河苑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未按约退还履约保证金,以及未按期对材料认价、甲供材料滞后等原因造成龙元集团四次停窝工的损失。府河苑公司收到后均未回复。


2013年6月25日工程例会会议纪要载明“建设单位(府河苑公司):由于我方原因,目前还未有正式的施工单位,导致土石不能到场影响总包单位施工进度”。2013年8月20日第十七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建设单位:临时施工道路原计划上周三通,但受到外界阻力的影响,至今未通,我单位正在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2015年5月19日第八十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总包单位(龙元集团):目前工地处于停工状态,有如下问题需要建设单位协调解决:1.请及时落实工程进度款支付;2.请及时对上报的技术方案予以审批确认;3.请及时落实工程相关材料及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事宜,请按照我单位工程款请款流程办理,尽快提交请款申请资料”。2016年9月20日第一百二十七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监理单位:目前本工程最严峻的状况是各施工单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消防单位远远滞后,二装单位因石材未进场。也请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和工程认质认价、甲供材料及时进场等工作重视。建设单位:目前现场施工情况不是很好,主要是由于我单位与总包单位较多事项未落实(工程款、认质认价等),导致各分包单位工期受到影响”。2017年11月21日第一百四十三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建设单位:发电机设备我单位正在进行招标,4#楼天井需预埋DN300管道至中庭管网,总包单位不施工,我单位将交由总平施工单位进行施工”。2018年11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建设单位:感谢各施工单位对学府名城项目的不离不弃,到今天为止,该工程拖延了很长时间,各施工单位共同努力才建设到目前状况,离整个项目竣工仅一步之遥,我代表府河苑公司和学校感谢大家的支持。本次例会主要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于该工程拖延时间较长,复工很艰难,给各施工单位造成一定的困扰和损失。目前与该工程有关的部分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大部分已有结果。我们的目标:2019年1月31日前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为此我们正在筹集足够完成项目的费用,请各施工单位继续配合完成后续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关注的工程款问题,建设单位已经给各施工单位交底和保证,请各单位能配合进场施工”。2019年4月12日第一百六十二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监理单位:除总包土建和塑钢窗施工单位基本完成外,其他单位欠缺工程资料太多”。


2018年2月7日,府河苑公司发函给龙元集团载明“感谢贵司对案涉项目危机处置工作的大力支持和感谢……受制于我司面临的具体情况和困境的干扰,我司在筹融资工作方面推进缓慢,加之项目尚未实现自我造血功能,有关退还贵司(履约)保证金的事宜还要延期……”。2018年11月9日,府河苑公司发函给各施工单位载明“案涉项目各参建单位现已陆续复工”。


龙元集团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后,府河苑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出具了收据。后双方因项目结算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五、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精神,龙元集团在2018年7月提起诉讼,依法在欠付工程款79209792.12元范围内就未销售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判决:

一、府河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集团支付工程款79209792.12元;

二、府河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集团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25487084.03元;

三、府河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集团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13261451.16元;

四、府河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集团支付延迟开工补偿费用2996000元;五、龙元集团在79209792.12元范围内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大学××名城(原盛源•学府名城)1#楼A区、1#楼B区、2#楼、3#楼、4#楼、5#楼、6#楼、7#楼及商业、8#楼及各楼栋地下室工程的未销售房产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龙元集团赔偿府河苑公司损失60万元;七、驳回龙元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府河苑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

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对象以及范围的问题

府河苑公司上诉认为,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金,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而正如本院上文评述,本案中由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府河苑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龙元集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将龙元集团享有的优先受偿范围予以了不当限制,排除了车位和已出售的房产。本院认为,首先,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其承建的整个工程,不限于房产或车位。其次,不动产上同时存在商品房买受人、建设工程价款、抵押等多种优先权并不矛盾,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确认,并不构成对该物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否定,各优先权在权利实现与行使时的顺位判定,并不属于本案应该且能够处理的内容。一审法院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内容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76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折价款71227563.26元。

三、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别以61077860.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149703.1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附件2: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计算表》)。

五、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返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附件3: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计算表》)。

六、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开工利息补偿895693元。

七、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71227563.26元范围内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大学××名城(原盛源•学府名城)1#楼A区、1#楼B区、2#楼、3#楼、4#楼、5#楼、6#楼、7#楼及商业、8#楼及各楼栋地下室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逾期竣工损失60万元。

九、驳回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请求。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第一条规定:(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争议,各省高院各行其是,最高法院裁判观点也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形。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等案例中,最高法院均认可了停窝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的观点,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论述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


而根据我们本篇简报的案例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做出的裁判观点就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观点出现了变化,即认可其属于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是法定的,需要平衡承包人权益(间接保护建设工人利益)、发包人权益、享有抵押权等第三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规定,一正一反,界定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但停窝工损失,一直纠结在工程价款与损害赔偿金之间,身份不清,归属难定。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判观点,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承包人就停窝工损失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当工程施工中产生停窝工损失/费用的,承包人一定要及时索赔,提交签证,并可在结算时与欠付工程款一起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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