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破产管理人公益互助金管理办法

2023-07-08    来源:荆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为推动荆州市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职业化进程与管理人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确保从事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办案经费开支,并规范管理人协会破产清算公益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荆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办案经费开支,推动破产案件的办理,本协议决定设立管理人公益互助金。

第二条  管理人公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人公益互助金的使用范围为荆州市两级法院办理的企业破产案件。

第四条  管理人公益互助金的来源

(一)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在办理荆州市两级法院破产案件时取得的报酬,按以下标准分段提取公益互助金:

1、管理人报酬不超过20万元(含本数)的,不提取;

2、20万元—1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取1%;

3、100万元—3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取3%;

4、3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5%。

提取自管理人报酬的公益互助金,管理人应在破产案件的费用支出中说明并从管理人报酬中列支。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财政补贴;

(三)社会捐赠;

(四)公益互助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五)其他合法的经费来源。

管理人公益互助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财政补贴由荆州市府院联动领导小组审批,由财政部门执行并监管。


第五条  管理人在承办破产案件时,需向法院提交缴纳管理人公益互助金承诺书,承诺在依据法院决定收取的管理人报酬中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提取基金,并直接转入公益互助金账户。


第六条  从管理人报酬提取公益互助金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法院出具终结破产案件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管理人报酬收取情况(附法院出具的管理人报酬决定书等文件),并载明从管理人报酬或剩余破产财产中提取管理人公益互助金的金额。


(二)本协会核准后,向承办案件的管理人发出交付管理人公益互助金的通知,管理人按通知书确定的金额以“管理人基金”名义交款至对应的管理人基金账户。

(三)管理人将交款凭证交至本协会进行核对后,由本协会留存。


第七条  管理人公益互助金以“管理人基金”名义专项存入本协会银行专用账户,由本协会负责管理。

第八条  管理人基金的资金运作,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形式,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或投资。

第九条  公益互助金的申请条件为无产可破的案件。具体表现为被清算企业无财产或无资料、无人员;被清算企业无财产可用于清算工作开展;财务报表显示无现金,也无可快速变现的资产;被清算企业银行账户无余额;司法强制执行开展多年无果等。

会员被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发现案件无产可破,需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公益互助金申请;案件办结后,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领取基金补贴。  

第十条  从管理人公益互助金中支取管理人报酬补偿,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管理人向本协会提交基金使用申请,说明支出理由、项目、金额,并附上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

(二)理事会于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管理人的基金使用申请集中审议一次,确认最终数额;

(三)由协会向承办破产案件的法院业务庭发函,提交该批次的基金使用申请核准结果;

(四)承办破产案件的法院业务庭据此向管理人出具基金支付决定书,并移交给协会;

(五)本协会根据法院业务庭出具的基金支付决定书记载的金额,从管理人基金中支付给管理人;

(六)管理人将收款凭证交本协会进行账簿登记。


第十一条  协会取得的公益互助金原则上用于协会会员经办无产可破案件的补贴。特殊情况下,如需用于如下与协会日常办公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需经秘书处申请,理事会决议批准后,方可使用: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工作会议性支出,以及会员表彰等奖励性支出;

(二)本会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研讨、论坛、调研、交流、起草或编制相关文件等发生的专门性或专业性支出;

(三)开展对外宣传、设立网站及日常维护等文宣性支出;

(四)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支出;

(五)响应国家政策的其他重大事项支出。


第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对管理人公益互助金的收支和运作情况登记成簿,并附相关原始凭证,向本协会入册管理人公开、接受查阅,并每年公告一次收支情况。

本条所指原始凭证,包括从管理人报酬或剩余破产财产中提取管理人公益互助金的通知书、从管理人公益互助金中支取基本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的决定书、基金使用审批手续、资金进出管理人基金的银行凭证、款项收据等。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基金账薄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客观上无法找到股东或主管部门垫付破产费用,且没有财政拨款补助,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也未承诺垫付,经审查确需启动破产程序,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基本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可按以下标准使用管理人公益互助金:

(一)启动程序的基本费用(包括公告费、公章费、查询费、邮寄费、异地差旅费)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0元,若已有部分收取的,则仅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二)管理人报酬30000元,若已有部分收取的,则仅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破产案件的基本费用先由管理人垫付,垫付后根据实际支出向本协会提出管理人公益互助金使用申请。

案件审理后发现有财产可清偿的,应相应返还从管理人基金中支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人报酬虽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基金不予补偿:

(一)管理人已经发现或应当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但未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且继续进行破产管理工作,导致管理人工作成本增加的,管理人基金对增加的工作成本不予补偿。

(二)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政府主管部门、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管理人报酬低于管理人工作成本的差额已予补偿或部分补偿的,管理人基金对已补偿的部分不再补偿。

(三)因管理人自身原因,人为扩大工作成本,对超出合理工作成本部分,管理人基金不予补偿。

(四)管理人存在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管理人基金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管理人基金的,本协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季度将定期汇总各会员单位承办破产案件的情况,并抽查部分管理人的工作,若发现管理人符合第四条提取标准,却怠于提取或故意不提取的,协会将对其应提取部分采取追缴措施,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荆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非荆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如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也应当根据法院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及其承诺或实际担任管理人情况向本会缴纳互助资金;符合补助或补偿条件的,也有权根据本办法向管理委员会提出补助或补偿申请。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且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本办法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但本办法施行后,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并取得管理人报酬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交纳互助资金,或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互助资金补助或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但不限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行政区域内所辖各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本办法所称破产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清算等清算案件,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破产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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